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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押后租”房屋变卖买受人可解除租赁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7日浏览量:来源:检察日报作者:佚名
  2015年初,李某把已向银行贷款抵押的商铺出租给王某,租期为5年。2016年间,李某因拖欠银行贷款及他人债务引发诉讼,在执行中该商铺被变卖给张某。张某受买商铺后,因自己经营需要向王某提出收回商铺,遭到王某拒绝。张某遂起诉要求解除王某的商铺租赁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王某的商铺租赁权。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但是本案为什么在出租商铺转卖他人后租赁关系被解除呢?因为“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存在两种例外的情形,即出租前被设立抵押和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形限制适用该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根据以上规定,在“先押后租”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在债权无法实现时,将抵押物变卖,购得该抵押物的受让人不受原租赁合同的约束。因此,只要受让人不愿履行原租赁合同,承租人就不得以存在租赁关系来对抗受让人。据此,本案张某买得商铺后要求解除王某的租赁权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出租人李某在出租商铺时未把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王某,王某在商铺租赁权被解除后,就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出租人李某主张权利。
  
  该案提醒承租人,在租房前对房屋权属情况应详细了解,如果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或者被法院查封,承租人就要对可能承担的风险有足够认识。对出租人而言,负有书面告知承租人房屋已设定抵押或者已被法院查封的义务,如果因为抵押权实现或者查封致使房屋被转卖,承租人不能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应承担赔偿承租人损失的违约责任。(兰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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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以房屋买卖形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时也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二十四条的处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