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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 其继承人放弃继承行为能否对抗债权人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0日浏览量:来源:六安新闻网作者:卢秉方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院受理了一起较为“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据悉,张某(化名)欠李某(化名)35万元未还,2014年,该借贷纠纷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但之后张某未按约还款,尚欠李某34万元未付。2016年3月,张某去世并留有遗产,张某的继承人张甲(化名)、张乙(化名)分别于2016年3月11日、2016年3月12日登报声明放弃继承张某生前的所有财产,因此,与李某发生纠纷,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甲、张乙在继承张某遗产范围内向其偿还34万元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甲、张乙作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虽分别在2016年3月11日、3月12日登报声明放弃继承,但因张某生前有较多债务,张甲、张乙放弃继承行为会导致张某的遗产难以处理,亦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张甲、张乙虽然表示放弃继承,但其往往实际占有或者管理遗产,作为其遗产的实际管理人,有义务协助各债权人做好债务人遗产的分配任务。因此,法院在依法确认李某的债权合法有效后,判令被告张甲、张乙在张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34万元。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在遗产转移过程中,继承人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还有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和缴纳税款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因此,债务人死亡,应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外债的义务。即使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对各债权人来说,权利仍应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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