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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买卖合同的方式为借贷提供担保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2日浏览量:来源:互联网作者:佚名
  民间借贷纠纷中,以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借款的情形越来越普遍,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签订了类似内容的合同。比如说,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如下:如果借款到期并偿还借款,则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如果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债权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对于此类民事争议,其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效力该如何认定呢?本期的《法律小屋》就带你了解有关此类问题的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而签订的买卖合同,因双方均无真实买卖的意思,而系一种为债权债务提供担保的措施,故该买卖合同构成通谋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意的意思表示),相关买卖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但即使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也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关于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以买卖合同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仍不失为一种非典型的担保措施。
 
  相关法条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债权人无法获得担保物权
 
  借款担保是在房屋买卖合同下的隐藏行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下,可以肯定借款担保的合同效力。但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措施,以买卖合同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并不能使债权人获得相应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无法就买卖的标的物优先受偿。
 
  《物权法》上规定的具有优先受偿性的担保物权仅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故以买卖合同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并不能设立担保物权,也就无法对买卖标的物行使优先受偿权。所以,债权人应慎重选择通过买卖合同的方式为债权提供担保,防止因对标的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无法发挥预期担保的法律效果。
 
  相关法条规定:
 
  《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三、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
 
  以买卖合同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在实现这一非典型担保时,债权人不能要求履行买卖合同,而只能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但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即在实现这一非典型担保时,债权人不能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也不能主张标的物拍卖所得全部归其所有。
 
  相关法条规定: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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