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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要先认定这1点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29日浏览量:来源:东友律师事务所作者:佚名
  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当根据权利的性质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执行依据如果确认债权成立,即使没有在主文中明确表明其优先受偿的顺位,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如确属办案需要,也应依法认定该权利是否具有优先受偿的属性。
 
  执行依据没有对债权优先受偿问题明确表态的原因有多种。有的情况是债权本身已经丧失优先受偿的条件;有的情况是不需要对优先受偿问题作专门说明;等等。如果执行依据对申请执行人不具备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已作认定或阐述理由,执行程序不得再认定申请执行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执行依据对债权是否优先受偿并未提及,则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析。优先受偿权如果成立,其优先顺位系法律规定所赋予,在执行中若不予保护,有违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而且,有的优先受偿权受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条件的限制,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行使。这就需要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判断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条件是否成立。
 
  执行依据没有明确表明债权优先受偿的,并不意味着申请执行人就此丧失对执行标的的优先受偿权。执行法院应当结合执行依据的裁判内容,区分情况,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的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执行法院应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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