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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品典当业务风险及防范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3日浏览量: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佚名
  一、鉴定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鉴定的风险主要有:假货典当、恶意隐瞒物品瑕疵、假手续欺诈、赃物典当等,其中又以赃物典当的风险最大。
  
  赃物典当是指犯罪分子将犯罪而来的赃物低价典当给典当行,典当行成了犯罪分子销赃的场所。这其中的问题是典当行误收赃物能否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主张善意取得维护自己的权益?
  
  (注:《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同时,典当行负有合法审查的义务,对当户的身份、当物的来源,相关证明材料等都需要详细的审查,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面临因收了赃物而被公安机关收缴的危险。
  
  二、防范措施
  
  典当行要制定并执行查验当物的制度和程序。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求客户出示发票。北京典当行的做法:“三查七对”
  
  三查:查有效证件;
  
  查物品来源;
  
  查当户的谈吐及神态;
  
  七对:对身份证,看是不是犯罪嫌疑人;
  
  对年龄信息,是否与当户本人相符;
  
  对有无发票证明;
  
  对是不是本人办理;
  
  对当户自述的购买价格与市场价格是否相符;
  
  对当物的购买时间与信息是否相符;
  
  若是成品当品质押,需要客户出示营业执照;
  
  (2)出现绝当现象
  
  典当行应当及时处置当物,一般5日为限,因为当期届满5日后的相关费用,属于扩大损失,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