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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与应收款典当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3日浏览量:来源:辽宁典当网整理作者:秦士平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向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融资,以满足生产和营销的需要。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由于自身的信用状况不符合银行、典当等机构发放贷款的要求,也缺乏房屋等可以向银行抵押贷款的不动产,因此,以应收账款出质,扩大了企业可以担保的财产范围,并可借应收账款付款人较高的信用弥补自身信用的不足,获得典当贷款。
  
  一、应收账款债权应符合下列条件:
  
  (l)商品交易或提供的服务合法、有效、真实,购销双方没有争议;
  
  (2)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争议,不受抵消权、质押权、留置权、求偿权的影响;
  
  (3)应收账款还款期限一般应控制在3个月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
  
  (4)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合理、坏账比例适度、能有效预测和控制风险;
  
  (5)购销合同中没有含有禁止应收账款转让、出质的条款。
  
  二、债务人应属与借款人有长期紧密供销关系的下游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信用记录良好,近两年未发生拖欠金融机构贷款本息的情况;
  
  (2)无恶意拖欠上游企业款项的行为;
  
  (3)生产经营正常,现金流量充足,无重大经济纠纷或资不抵债等潜在风险;
  
  (4)须是卖方的非关联企业
  
  三、以下应收账款可以办理典当业务:
  
  1、销售商与企业(各大专业厂、市内资产多,信誉好,有影响力的商业企业等)之间因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2、销售商与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之间因政府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政府采购行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3、销售商与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之间因货物销售或提供服务(政府采购行为除外)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4、出口企业未能及时到账的出口退税应收款;
  
  四、以下应收账款一般不在办理典当业务范围之内:
  
  1、关联企业之间因商品赊销而形成的应收账款,但提供典当行认可的低风险担保方式的除外;
  
  2、销售商与购货商之间为个人或家庭消费而产生的应收账款;
  
  3、涉及特许经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产权交易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4、典当行认定的其他不宜办理典当业务的应收账款。
  
  五、应收款典当金额、典当期限、利率和费用
  
  1、典当金额根据应收账款质量、结构、期限按一定的预付比率确定。其计算公式为:典当金额=应收账款发票(应退未退税款)实有金额×预付比率。
  
  “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是指发票金额扣除销售商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
  
  “应退未退税款金额”是指以出口退税应收款。就是说在办理典当业务时,主管出口退税的国家税务部门应退未退给销售商(出口企业)的税款金额。
  
  “预付比率”是典当行根据购销双方资信情况、风险状况以及应收账款质量与可能出现的坏账比率而确定的融资比例,一般不超过发票(应退未退税款)实有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80%。
  
  2、典当期限一般为应控制在3个月内,融资期满可以续当一次。续当期限不能超过前期典当期限。
  
  3、综合费和月利率:月综合费为2。4%,月利率为0。6%,月综合费在放款日一次性收取、也可以按月收取。
  
  六、应收款典当业务的操作流程:
  
  1、典当行审查、受理应收帐款典当业务;
  
  2、双方签定《应收账款质押典当贷款合同》、当票;
  
  3、借款人(销售商)提供以下资料:
  
  a、销售商发出货物后,将运输部门出具的货运单据正本、发票副本及相关资料逐笔提供给典当行,购货商承诺付款意见书;
  
  b、行政事业单位采购,采购人所在地财政部门盖章确认的《政府采购应收账款典当业务确认单》;
  
  c、出口企业及有权签字人盖章的《(开立)出口退税专户承诺书》和经外经贸部门和国税部门盖章确认的《出口退税应收款典当业务确认单》。
  
  4、典当行根据约定预付比率发放典当贷款;
  
  5、典当期限届满,销售商赎当或者续当;
  
  6、购货商在典当合同绝当后,按照承诺约定付款。
  
  七、赎当方式:
  
  1、典当期限内销售商以其他资金完成赎当;
  
  2、典当期限内购货商还款的,以应收帐款完成赎当;
  
  3、典当期限届满,应收帐款典当绝当的,购货商应当直接向典当行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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