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借贷纠纷怎么处理 拒不配合变现必须支付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8日浏览量:来源:上海商报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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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4年3月2日,白如雪与一家典当行签订的《房屋质押典当合同》中规定:当金为人民币80万元;白如雪于典当期限届满5日后既不赎当也不续当视为绝当;绝当后,白如雪仍需支付典当行实现债权前的当金利息,并按本金80万元以日万分之二计付违约金。
由于在出现绝当情形后,白如雪没有配合典当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导致典当行无法通过变现实现债权,典当行遂要求白如雪偿还当金、利息及违约金。而白如雪认为自己既然已经承担利息,典当行自然不存在损失,故自己也就无需另外承担违约金。
分析
白如雪的确应向典当行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法律既强调违约金对损失的补偿性,也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只是不能过于高于损失。
鉴于本案约定的以日万分之二计付违约金并未超出法定限额,而白如雪没有配合典当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对典当行无法实现债权确实存在过错,决定了典当行让白如雪同时承担违约金和利息并不为过。
2014年3月2日,白如雪与一家典当行签订的《房屋质押典当合同》中规定:当金为人民币80万元;白如雪于典当期限届满5日后既不赎当也不续当视为绝当;绝当后,白如雪仍需支付典当行实现债权前的当金利息,并按本金80万元以日万分之二计付违约金。
由于在出现绝当情形后,白如雪没有配合典当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导致典当行无法通过变现实现债权,典当行遂要求白如雪偿还当金、利息及违约金。而白如雪认为自己既然已经承担利息,典当行自然不存在损失,故自己也就无需另外承担违约金。
分析
白如雪的确应向典当行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法律既强调违约金对损失的补偿性,也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只是不能过于高于损失。
鉴于本案约定的以日万分之二计付违约金并未超出法定限额,而白如雪没有配合典当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对典当行无法实现债权确实存在过错,决定了典当行让白如雪同时承担违约金和利息并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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