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风险之典当机动车被法院查封的风险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8日浏览量:来源:河南恒基典当有限公司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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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在我国采取的是登记要件主义,也就是说机动车的所有权是以登记为准的。因此,典当行在办理机动车质押业务时,应该向机动车登记机关查询该车的权属状况。
2002年12月,胡某将一辆广州本田轿车典当给典当行,当金20万元,期限一个月。后因胡某无力还款,双方协商变卖该车后偿还典当行借款。在办理过户登记时,被告知此车档案已被辽宁法院与2003年5月查封。典当行遂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解封。法院经核实后解除查封,此车才顺利办理了过户手续。
由于动产质押不需要办理登记而是以转移占有为生效要件的,所以,转移占有具有公信力。如果质押合同订立并转移占有先于法院查封,则质押合同有效,法院也只能就余额部分进行查封。如果法院查封在先,典当行质押在后,无论典当行质押时是否已经知道法院已查封,都应该推定典当行已知该车被查封,典当行因对机动车权属登记失察而应承担质押合同无效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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