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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监管制度存在的三个缺失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6日浏览量:来源:江苏经济报作者:周海清
  民间借贷具有形式灵活、交易便捷的优点,因此受到许多小微企业的青睐,为其融资发展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但由于我国缺乏对于民间借贷的专门性立法,故存在诸多的法律问题,诉讼至法院的案件数占很大的比例。本文试对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希望立法部门予以重视并完善。
  
  法律定位模糊。民间借贷的定义一直处于争议之中,仍没有一个准确的定论,大多数学者将其界定为与正规金融相对应的非正规金融。它的经营和运作范围,处于正规金融的控制之外,不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制约,相应的,其权益也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我国,民间借贷长期存在着,但一直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给予其合法的地位和定义,由于缺乏法律的有效保障,民间借贷的发展步履维艰。民间借贷在法律上处在一种尴尬的境地,既没有被否定也没有得到肯定,也就导致实际监管过程中的困难,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缺乏完整的监管体系。一个完整的监管体系主要包括监管主体、监管对象以及监管责任的认定等几个方面。首先,我国民间借贷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尽管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机构针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制定了一些政策,但尚未从法律层面对监管职责和范围加以确定,致使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主体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其次,监管的对象并没有明确化,什么样的形式叫做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组织有哪些存在方式?这些问题都没有确定的答案,因此监管的对象尚无法明确。再次,由于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的不明确,导致在出现风险隐患的情况下,无法确定监管责任的归属,不利于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信用体系和危机处理制度的缺失。我国民间借贷长期以来处于混乱的状态,有些不法分子借机大肆敛财,事后携款潜逃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往往使借贷参与人倾家荡产,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能够预防此类情况发生的一个有效手段,就是建立民间借贷的信用体系,对于每个参与主体进行登记注册,设立信用档案,一旦发生违反金融秩序的行为,便将其列入黑名单,不得再从事民间借贷活动,将可能存在的风险降至最低程度。建立信用体系是用来规范那些违反金融秩序的行为,但是,如果危害结果已经产生,就需要启动危机处理机制最大程度地把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减少其负面影响,减轻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对此,我国可以借鉴和吸收西方国家的先进管理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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