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签字分量不轻“小事”可能变“大事”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7日浏览量:来源:嘉兴日报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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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担保签字,很多人都遇到过,也有很多人不放在心上,一方面是信朋友不会坑自己,一方面也是觉得“反正不是我借钱”。可是近日,南湖区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起案子会告诉你,担保签字绝对不是小事。
一桩小事
2013年4月,许某向嘉兴某银行申请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他托了朋友冯某帮忙做担保。在利益的驱使下,又碍于朋友面子,冯某为这笔贷款做了担保,并在担保合同上签了字。合同约定了借款本息及到期不还款的违约责任,如果借款人许某到期未能按时还款,担保人冯某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后这句话,冯某显然没放在心上,签完合同早已将这事儿抛在脑后。
摊上大事
一年后,许某由于生意失败,无力偿还到期债务,银行方面遂将其连同担保人冯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许某、冯某偿还借款本息,并得到了法院支持。
但是,两人仍对判决置之不理,冯某的想法是“反正不是我借钱,关我啥事?”直到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冯某才恍然明白轻率担保让自己“摊上大事”。起初,冯某还抱有侥幸心理,拒绝配合执行,甚至在法院工作人员查封处置其房产时企图通过偏激的方式阻碍执行,最终因妨碍执行公务被司法拘留。进了拘留所,冯某总算幡然悔悟,通过家人积极履行了其法律义务。
法官提醒
当前,存在于民间的借贷行为甚是活跃,通常在借款中,借款人会被要求提供担保,而很多担保人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十分欠缺,往往碍于情面或因贪图小利而轻率担保。可一旦主债务人无法清偿,担保人往往成了“替人受过”的角色,甚至造成经济上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切不可轻率为他人提供担保。
法律小贴士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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