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当后的违约金标准上限司法裁判不一
【典型案例】(2021)苏1283民初7375号、(2022)苏12民终2204号
泰兴市X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系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钱*于2020年6月1日自愿将其位于泰兴市的房产作为当物抵押给X公司。X公司于同日向钱*出具当票,当票注明:当物名称:商业用房,数量:1,估价:800000元,折当率25%,典当金额(大写):贰拾万元整,综合费用(大写):叁万贰仟肆佰元整(后收)小写金额32400月费率2.7%,月利率0.36%,典当期限:由2020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止。
2020年6月1日,X公司作为乙方,钱*作为甲方签订了《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
1.当物。甲方自愿以位于泰兴市的房产作为当物向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房产为本合同项下债权之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确认该房产估价为人民币捌拾万元。
2.当物担保的债权范围及处置当物后清偿顺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当物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当金200000元及按第五条计算的息、费,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等)。
3.当金及用途。该房屋典当借款金额200000元,甲方借款用途为装修。
4.典当期限: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
5.息、费率:月综合费率为2.7%、月利率0.4%,以200000元当金为基数,从乙方发放200000元当金之日起计算。
6.逾期违约金。甲方如逾期偿还乙方本金,除按合同约定利率、费率支付利息及综合费外,还应根据逾期天数每日按所欠当金的千分之二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此外,上述合同还就提前收回贷款等内容作了约定。在办妥相关典当手续后,X公司于2020年6月1日依约向钱*支付200000元,钱*于2020年6月1日向X公司支付综合费16200元、2020年7月7日支付利息725元、2020年8月5日支付利息725元。
一审判决:一、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X公司当金200000元、综合费、当金利息19886元和违约金(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X公司代理费10000元;三、驳回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X公司主张的当金利率及月综合费率既未超出双方的约定,亦未违反上述规定,故典当期内,钱*应当支付综合费及利息。双方约定典当期限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1月27日。《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故典当期限届满至绝当时间为5日,钱*应当按典当期限内的综合费率、利息标准补交5日综合费900元(200000×2.7%÷30×5)、利息120元(200000×0.36%÷30×5)。
综上,在当期内借款本金产生的综合费及利息18866元(16020+2846),在典当到期至绝当日产生的综合费及利息1020元(900+120),共计19886元(18866+1020)。
因钱*在典当期限届满后五日内未赎当亦未续当,即为绝当,对绝当后当金利率、综合费、违约金的收取,《典当管理办法》并未作出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典当行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是构成典当行为的一部分,其收取期限应为典当期间及绝当前。绝当后,双方的典当法律关系终止,对于当户没有依约赎回当物,典当行的权利为处置当物。故X公司诉请钱*支付绝当后的综合费用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对绝当后的利息及违约金,由于双方约定的当金利率、违约金的合计利率过高,已经超过年利率15.4%(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钱*应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15.4%支付逾期违约金。
二审法院认为,绝当后典当关系结束,典当行应当对当物进行及时处置,其未能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造成损失的扩大,相关费用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且若由其在绝当后继续收取综合费,可能会导致因拖延而造成被上诉人损失,根据公平原则以及为督促典当行及时行使自己对当物的抵押权,本院认为典当行无权在当户绝当后继续收取综合费。双方在典当合同中对于逾期违约金的约定为日千分之二,与当金利率合计计算利率过高,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双方利益,以当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足以弥补典当行实际损失,并无不当。
【律师评析】
《典当管理办法》对于绝当之后典当行是否有权继续收取综合费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大多法院对此是持不支持态度。对于典当行来说,出典人违约必然会给典当行造成损失,或者根据合同约定,典当行有权追究出典人违约责任。但典当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往往会被法院认定为过高而进行调整,无论对方是否出庭应诉。
最高法《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20〕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上述判决显系于2021年1月1日之后作出,但一审判决仍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绝当之后的违约金上限,可见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司法判决影响之深。但也有其他法院判决认定违约金上限为不超过年利率24%的,法院对此拥有一定的裁量权。
典当行在绝当之后应及时与出典人协商续当,或者依法处置当物受偿,以免随着时间推移扩大损失。典当行与出典人约定绝当之后的违约金不宜过高,否则可能被法院依职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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