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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又典当为无效法律行为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3日浏览量:来源:中国江西网作者:佚名
  市民邬先生:2009年3月,我向朋友杨先生借3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抵押协议,约定借款按月息2分计算,至2014年3月还清本息。同时,我还将坐落在市区的一套房子抵押给了杨先生,并办了抵押登记。借款期满后,杨先生多次催我还款,我没有还。今年9月,我背着杨先生,将市区那一套房子连同附属物品,以45万元典当给了某典当拍卖商行。杨先生得知后找到我称,要去法院起诉我,请求法院将房屋判给他抵债,说我与典当拍卖商行之间的房屋典当行为无效,请问这是真的吗?
  
  记者跑腿:日前,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单森林律师。单律师说,邬先生与杨先生因借款签订的抵押协议,其内容是合法有效的。邬先生在未通知杨先生的前提下,将已经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又典当给某典当拍卖商行的行为,是无效的法律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变卖掉这套抵押房产,杨先生具有优先受偿权。(信息日报记者赵婉露、实习生程丽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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