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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所有权不得约定转移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4日浏览量:来源:焦作日报作者:佚名
  儿子向别人借钱,约定不还钱就把父亲的房子抵给债权人。近日,山阳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王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8月,王某从别处购得价值15万元的食用油,因没钱支付油款,便向张某借钱。想到王某没有稳定工作,也没有固定收入,张某害怕钱借出去打了水漂,于是同王某商议,以王某父亲的房子作抵押,约定若王某到期不能还钱,该房子便归张某所有。随后,二人签了协议,王某的父亲在协议上按了手印。
  
  谁料,借款到期后,王某竟玩起了失踪。张某要求王某的父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遭到其拒绝。于是,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及抵押担保受法律保护。法律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故原告张某要求判令抵押物归其所有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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