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辽宁省典当行业协会唯一官方网站

您当前位置:辽宁典当网 >> 行业资讯 >> 典当视点 >> 浏览文章

不能实现担保物权能否另行起诉?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7日浏览量:来源:大江晚报 作者:佚名
  不能实现担保物权债权人能否重新起诉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的问题时有发生。诸如借款合同中,有借款人以房产设定抵押,第三人提供保证。在借款到期后,借款人逾期还款,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出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要求法院直接裁定拍卖、变卖抵押房产,以此所得款项优先清偿借款本息债务。实践当中,有的抵押物处分款不能覆盖借款本息等,或者法院没有出具裁定。上述情况,出借人的权利没有通过该程序得以全部实现,那么能否在此后提起诉讼?
  
  首先,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等,出借人是享有诉讼权利。
  
  其次,抵押物与第三人保证并存时,要看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的顺位。如无明确约定,抵押物是借款人的,必须先处置抵押物,抵押物不足的,才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
  
  最后,实现担保物权是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该程序中终结不能实现债权,债权人另行提起诉讼,此有别于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综上,不能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况下,债权人仍可向借款人、保证人起诉要求其偿还欠款。




温馨提示:如需业务、风险在线讨论,辽宁省内典当企业请加入辽宁省典当协会会员群(133649286),外省典当企业可加入典当精英超级群(52233943),加入时请注名典当行全称与真实姓名。
抵押担保债权也并非万无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