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人的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应选哪个实现担保权?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30日浏览量:来源:信息时报(广州)作者:佚名
分享到:
担保方式有两种,包括物的担保和人的保证。实践中,很多债权人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往往要求债务人同时提供这两种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债权人该如何实现担保权呢?越秀法院赵法官为您解答。
第一,有约定,从约定。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的规定,如果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者之间有合同约定的担保顺序时,应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按照约定处理。即约定优先实现物的担保时,应先处理担保物;约定优先实现人的保证时,债权人应优先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第二,没约定,从法定。如果当事人没有就担保顺序进行约定,那应该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处理。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根据提供担保物的人身份不同而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担保物是债务人本人提供的,债权人应优先实现物的担保,物的担保不足以清偿债权时,才可向保证人追偿。如果债权人直接向保证人先追偿,保证人有抗辩权;二是担保物是除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有权进行选择,既可以选择实现物的担保,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物权法》及《担保法》的规定,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