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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典当与抵押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8日浏览量:来源:祁阳县人民法院作者:谢琼
  生活中,很多人认为典当就是抵押,只是典当的一方主体是典当行罢了,其实并非如此,下面笔者将对典当与抵押的区别做一简要分析。
 
  典当与抵押均以借贷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均是为制约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降低贷款风险而采取的担保措施,但两者又存在以下区别:
 
  一是范围不同。典当既能以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也能以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但不能以动产作为当物抵押。而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可抵押的财产既能是房地产,又能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利,也能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
 
  二是对担保物的处分程度不同。当户在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绝当后,绝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典当行可以依法处理,也可以依事先约定委托拍卖绝当物;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绝当物。而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也不能直接委托拍卖或者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抵押物,只能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对担保物的受偿程度不同。典当行委托拍卖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绝当物,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典当行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绝当物,损溢自负。而抵押物不论金额高低,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另外,典当与抵押还存在诸如当户与借款人须是同一人,而抵押人可以不是借款人;典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而抵押没有特别的时间限制,一般等同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以及当户须交付一定比例的服务及管理费用,而抵押人一般无须交付等不同,在司法实践中,这些也能作为区别典当与抵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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