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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民商事仲裁时效的新规,你了解吗?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浏览量:来源:大律君作者:佚名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对民商事仲裁时效有明确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原《民法通则》中并未对此作出规定,《民法典》在沿袭《仲裁法》第74条对仲裁时效的规定基础上,新设了这一规则。今天笔者给大家详细解读一下这一新规。

在我国,仲裁主要包括三种:民商事仲裁、劳动仲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笔者今天解读的民商事仲裁,主要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请求仲裁机构裁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一种仲裁。

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间,即债务人在法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完成后,在对方当事人提请仲裁保护其权益的仲裁程序中,可以据此主张时效消灭抗辩权,以拒绝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那法律对仲裁时效有哪些特别的规定呢?笔者给大家梳理一下,法律对仲裁时效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三类:

一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仲裁时效有明确规定一年的时效期间。

二是《民法典》合同编对仲裁时效有明确规定。如第594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三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对仲裁时效有两年的仲裁时效规定。

除上述规定外,没有关于仲裁时效的特别规定。长期以来,我国仲裁是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有关规定,且实践检验这一做法也是可行的。

另外,除斥期间制度是否也应当在仲裁程序中予以适用?由于《民法典》本来就把除斥期间放在诉讼时效制度中规定,且与诉讼时效性质相同,也是关于权利存续的规定,所以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当然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

综上所述,这次《民法典》颁布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既为特别法对仲裁时效作规定留有了接口,又为仲裁时效准用诉讼时效规定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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