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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金融仲裁的挑战性发展研究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18日浏览量:来源: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作者:佚名
  摘要: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发展迅猛,随之而来的金融纠纷日渐增多,金融仲裁因其自身特殊的优势在有效解决方式争议的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与大数据的到来,以及未来新型金融的出现,金融仲裁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本文从金融仲裁在我国的现状出发,分析可能面临的挑战并对金融仲裁发展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关键词:金融仲裁;现状;挑战;发展;建议
 
  一、我国金融仲裁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绩,金融业经历了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的高速发展。金融业的发展也导致金融纠纷的剧增。然而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仲裁起步却很晚。直到2007年12月,我国内地首家金融仲裁院才在上海成立。
 
  近十余年来,我国金融仲裁处于雨后春笋般的发展。广州、深圳、武汉、重庆、杭州等地的金融仲裁院相继成立。时至今日,我国较为发达城市诸如天津、上海、广州、成都、温州等不同地区,都设立了金融仲裁机构。尤其是2012年在民营经济发达、拥有海量资本、汇聚中国十分之一贷款的金融聚集区——浙江,杭州金融仲裁院的正式亮相,标志着我国内地金融仲裁处于鼎盛发展阶段。
 
  这些年,我国金融仲裁机构,在解决金融争议方面发挥着很大的作用。解决争议范围包含借贷、证券、基金投资、保险合同纠纷、投资金融纠纷等。
 
  二、金融仲裁在纠纷解决中扮演者重要角色
 
  在金融交易过程中,纠纷的产生与解决是不可避免的。而金融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之一,相比于诉讼而言,具有自身的特点与优势。金融仲裁的优势大致有如下一些方面:
 
  (一)金融仲裁具有独特的不可比拟的效率
 
  在现代社会,时间就是金钱,时间依靠效率,谁的效率高,谁的效益就更好。处于金融纠纷的各方,谁都不愿意打持久战。但如果纠纷双方诉诸于法院诉讼,涉及程序就有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审等,少则半年,多则数年。难免到最后身心疲惫,花钱又费力。而金融仲裁不但具有一般仲裁的优势,各地主要采取书面审理的原则,极少数情况下才开庭审理,而且根据行业特征更进一步优化和缩短了审理时限和程序,有利于节省纠纷解决的时间成本,避免了诉讼的循环往复。例如,根据CIETAC制定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当事人须在10个工作日内选定仲裁员、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辩,可以看出,规定的时限非常短,当事人在申请仲裁之后必须迅速应对。此外,金融仲裁一裁终局,除非仲裁协议无效、有明显的程序瑕疵等特殊情形之外,不允许当事人到法院起诉,裁决也不会被撤销。这些正好解决了金融追逐效率的目的。
 
  (二)金融仲裁具有费用少成本低的优势
 
  作为企业,除了追求效率外,效益才是核心。一个有效的方法就是尽可能进行成本控制。在现实的金融纠纷中,由于争议金额过大,或由于案情或事实本身即具复杂性或其它原因,很多金融纠纷很难通过自行和解或通过第三方的调解来解决,而最后都会诉诸法律程序。从成本角度相比较而言,由于金融仲裁施行的是一裁终审制并且比照普通仲裁案件减半收取仲裁费,因此决定了金融仲裁的费用成本(包括仲裁费、律师费)一般情况下都会比诉讼要低很多。
 
  (三)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当今时代,金融业的纠纷已经完全突破国家与地区概念。如果把金融纠纷固定在某一地方,势必造成诸多麻烦和障碍。所谓“无级别管辖”,就是目前中国数十家金融仲裁机构其地位是平等的,彼此之间没有领导和被领导关系。所谓“无地域管辖”,由于仲裁实行约定原则,由哪一家仲裁机构受理,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例如,在成都的两家外资公司,在发生金融纠纷时,即可以约定到成都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也可以约定到上海、北京或其它地方仲裁。
 
  (四)金融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
 
  与法院诉讼不同,当事人在金融仲裁过程中对仲裁中的很多事项都可以自行约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他们信任的仲裁员来裁判纠纷,也可以对程序事项作出约定,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诸多灵活变通,在很多方面享有较大的权利空间。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为例,该规则中一半以上都是授权性条款,保障了当事人的自主参与权。这种灵活性为纠纷的顺利解决提供了保障,当事人可以在仲裁中友好地解决纠纷使得当事人的自主权能够充分实施,更好地接受仲裁结果,这也是如今选择仲裁越来越多的原因。
 
  (五)金融仲裁中仲裁员具有专业性优势
 
  金融仲裁不同于一般仲裁,仲裁员除具备法律知识外,还更加需熟悉借贷,证券、保险、股票等专业知识。而且银行等金融行业具有自身的专业特色,而且这些领域都比较复杂,其中的纠纷需要具备该行业专业知识的人来进行处理。因此,专业的仲裁员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就尤为重要。可喜的是,当前我国大多数金融仲裁机构仲裁员的专业性比重越来越大,这极大程度上保障了裁决的专业性与准确性,也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
 
  此外,金融仲裁方式的灵活性,仲裁的权威性等优势也使金融仲裁的地位越来越得到社会的肯定与认可。
 
  三、当前金融仲裁面临的挑战
 
  金融仲裁在解决金融争议与纠纷中虽然具有独特优势,但因其自身特征以及社会的不断发展,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主要挑战大致如下:
 
  (一)金融仲裁具有天生的自身短板
 
  金融仲裁虽然相比诉讼具有很多天然优势,但也存在一些自身不足:主要体现为:1、金融仲裁不为大多数人接受,权威性不足。我国仲裁业起步晚,尤其是金融仲裁还不为人接受,当发生金融纠纷时,人们更多的还是考虑用传统的诉讼方式解决。诸多原因都不同程度上造成了当事人对金融仲裁的不信任、不选择。2、金融仲裁员专业性仍显不足。在实践中,金融仲裁制度的运行未能有效借助金融行业的各方力量,造成了金融仲裁的专业性受限,发展速度缓慢。仲裁机构那些又懂法律又懂金融的仲裁员实在太少,加之仲裁员学习、再学习、培训存在滞后。3、金融仲裁中第三人制度的缺乏。当前我国的金融仲裁制度没有规定第三人制度,因此,很多时候,有些金融主体无法参与到仲裁活动中去,使得某些金融案件的部分参与主体的权利得不到很好的维护,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金融仲裁的推行,只有在金融仲裁中能够有效保护各方的权益,其优势才能在实践中得以真正发挥。
 
  (二)《仲裁法》本身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
 
  我国仲裁起步晚,在很多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仲裁法》中没有规定仲裁庭对仲裁协议效力和管辖权异议的最终决定权,也没有规定仲裁机构相关强制执行的职权,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只能请求相关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作为金融仲裁,这些核心问题在实践中就到不到实质解决,势必影响仲裁的公信力。因此直面我国仲裁法律制度方面的缺陷,尽快修订和完善《仲裁法》,更好地解决金融仲裁争议与纠纷,更好推进金融事业更好的发展。
 
  (三)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对金融仲裁提出了新的挑战
 
  当今时代,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发展速度之快,变化之大,确实达到了难以想象的地步。尤其是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出现,几乎完全颠覆了人们的生活观和价值观。互联网金融作为未来的发展方向之一,依托大数据、云计算这些先进的技术出现了互联网金融与新型金融。加之随后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金融业也会发生翻天覆地变化,如何应对该阶段出现的金融纠纷,金融仲裁是否已经做好了准备呢?
 
  四、金融仲裁的发展构想建议
 
  针对金融仲裁本身存有的不足与缺陷,加之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挑战,笔者对于金融仲裁未来发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与思考
 
  (一)继续最大化发挥金融仲裁的现有优势
 
  金融仲裁之所以受到社会越来越多人的认可和肯定,关键还是在于其独特的优势。尤其是高效、便捷的特点。即便是对于那些标的大,但是事实清楚,双方认可的案件,也完全可以采用最为直接、简单的方式进行,甚至可以简化程序审理。对于那些标的大,案情复杂的案件,也可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但必须合乎仲裁程序。最大化地保持金融仲裁现有优势是金融仲裁的立身之本
 
  (二)加强仲裁机构间的交流学习
 
  当前社会,单打独干与原地踏步注定是失败的。仲裁机构应该不断相互学习,相互借鉴。仲裁机构能够提供服务的内容不应仅仅是金融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更应该采取“走出去、引进来”的方式与金融机构互相借鉴学习,宣传和扩展自身品牌,达到双赢的效果。仲裁机构间开展定期与不定期对口交流访问,也可以依托行业协会开展一些交流与研讨。
 
  (三)加强金融仲裁队伍的建设
 
  无论是社会的发展,还是科学的进步。归根结底在于人的因素。同样,仲裁的好坏,仲裁员素质与水平是关键。仲裁机构应该多方法多途径加强队伍建设。首先,仲裁机构集聚众多法律、金融等各方面的人才资源,可为金融业的发展和完善提供经济政策、法律咨询以及权益救济。其次,为适应金融创新,仲裁机构应着力组建高素质、通晓国际金融惯例、熟悉电子银行业务、中间业务、投资银行等业务的仲裁员队伍,仲裁员可从大学以及商业银行各级法律事务人员中选择、培养。再次加强金融仲裁员的培训教育工作,提升金融仲裁的专业性。
 
  (四)积极应对互联网与大数据时代以及未来社会发展带来挑战
 
  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互联网金融目前已经出现,而且作为未来的发展方向之一,可能会依托大数据、云计算这些先进的方式,变的越来越多,而且一些有别于传统和当前的金融业也会产生。加之,甚至不久可能进入智能机器人时代,也许到时候出现的金融纠纷是颠覆性的,完全异于传统模式。甚至有人对于未来人工仲裁也提出了自然死亡的悲观看法。但笔者认为,未来社会的高度发达与文明,对于金融仲裁是挑战,但也是机遇,仲裁机构与仲裁员面对的不应该是逃避,而应该是如何思变,如何更好地利用社会发展的优势更好更快地服务于当前的互联网金融以及未来人工智能时代金融。
 
  参考文献:
 
  [1]王莹丽.试析我国金融仲裁机制的发展与完善,上海金融,2011年第9期.
 
  [2]臧松松.浅析金融仲裁机制,华北金融,2012年第6期.
 
  [3]文海兴,张志.仲裁与银行金融纠纷风险防范,中国金融,2010年第23期.
 
  [4]余涛.互联网金融仲裁制度的逻辑及其完善,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仲裁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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