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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谁优先?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24日浏览量:来源:和讯名家作者:佚名

案例:甲向乙借款10万元,以小汽车一辆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又用同一车辆做质押向丙借款10万元,并办理质押登记。因车辆故障,丙将该车送到丁处维修,欠丁维修费5万元未支付。丁向丙多次催要费用未果后对该车行使了留置权。由此争讼。


在这种情况下,乙丙丁谁的债权可以优先受偿?


本案其实就是一个担保物上设立了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造成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权益相冲突的情形,哪一种权利优先受偿的问题?


一个担保物上设立了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时应当按以下顺序受偿:


一、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该财产并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案中丁基于修车合同占有车辆,并基于维修行为就修理费对丙享有了债权,丙未按时支付修车费,丁有权留置车辆并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所以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


二、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所以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按照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根据上分析,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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