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辽宁省典当行业协会唯一官方网站

您当前位置:辽宁省典当行业协会 >> 行业资讯 >> 典当研究 >> 浏览文章

民间借贷利息算法浅析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1日浏览量:来源: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张家杨律师作者: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张家杨律师

民间借贷,这个法律名词相信所有人都耳熟能详,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其中利率问题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关于民间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调研过程中曾收集到社会各界的3种主要意见:


1、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代表,认为应当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到与实体经济的利润率基本持平的程度,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压力,保障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2、以立法机关为代表,认为应对民间借贷采取与金融机构借贷相同利率标准的保护上限,进一步压缩民间借贷的生存空间,体现从严、治乱的精神要求;


3、以金融监管部门为代表,认为2015年司法解释确定“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标准符合民间借贷的特性,有利于提高民间借贷资金的可获得性,可以继续沿用。


笔者认为,为避免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经常会成为借贷双方约定利率的重要参考,并辐射性地影响金融市场的资金定价,过高或者过低地划定保护上限的标准,均不利于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也不利于金融市场秩序稳定。


鉴于2019年8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发布“2019第15号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参考近期LPR数据的运行情况,将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标准与国家货币政策调控机制进行衔接,既能适应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客观需要,又能有效降低民间融资的成本,为民间借贷市场发展预留空间。


同时,考虑到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对民间借贷利率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上限规定的接受程度,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5条明确规定: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具体而言,该部分法律适用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关于2020年8月20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后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标准问题,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8条第2款第(1)项明确规定: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借款人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计算标准作出了完善。


第二,为防止出借人以费用名义额外计收利息,进而规避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应当从第29条规定控制借款成本的立法本意出发,将“其他费用”理解为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其他成本,应与利率的性质基本相同,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会员费等各种除借款本金之外实际支付的费用。”


对于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担保费问题,由于“其他费用”已经明确为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收取的费用,应视担保费是否最终由出借人实际收取作出认定。


关于逾期利率,怎么计算?


1、有约定。逾期利率约定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新修订)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特定情形下的利息,怎么计算?


1、前期利息计入本金。


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2、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结语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免责声明:本文转载自互联网,文章内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及时删除。谢谢!)


温馨提示:如需业务、风险在线讨论,辽宁省内典当企业请加入辽宁省典当协会会员群(133649286),外省典当企业可加入典当精英群(52233943),加入时请注明典当行全称与真实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