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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务中抵押登记期限与抵押权的效力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5日浏览量:来源:中永律师事务所作者:佚名

一、引言


债权人为担保债权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时,必须完成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证。实践中,他项权证上必须载明抵押期限。对于长期债权来说,抵押期限多与主债权期限一致。但对于一类典当债权来说,抵押期限则多与主债权的时期期限不一致。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根据典当行业的监管文件,典当行在订立典当合同(或开具当票)时期限最多约定6个月,实践中以房屋作为当物的典当常遇到抵押登记期限仅为六个月,但主债权期限在续当中不停延长的情况。不动产登记部门实践中,一般抵押登记无法实现变更期限,仅最高额抵押可以实现期限的变更,这必然导致他项权证载明的抵押期限先于主债权到期。在此情况下,抵押的优先权是否受登记抵押期限的影响,实践中典当行业该如何把握抵押登记期限,本文将就此进行探讨。


二、抵押期限是否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他项权证载明的抵押期限过期是否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根据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影响问题的函》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据此,登记部门登记的担保期间届满不是担保物权消灭的法定情形。基于上述规定,可得结论如下: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限(担保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不会因为登记的抵押期限(担保期间)届满而消灭。


三、抵押权的期限


根据上述的相关法律法规抵押登记期限不一定与抵押权的期限相等,那么抵押权的期限该如何确定?首先,抵押权的行使期限应当与主债权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笔者认为,作为从权利,抵押合同的效力应与主债权保持一致,如主债权遇诉讼时效中断,抵押权的行使期限跟着顺延,只要主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抵押权人就可以行使抵押权。其次,抵押权期限在设定抵押权之初应属于未确定状态,基于抵押权从权利的属性,其期限可根据主债权的变化而变化。


四、案例分析


关于抵押期限是否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司法裁判结果较为统一。即登记的抵押期限到期不影响抵押权效力。在(2015)民申字第1428号长沙市龙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控股公司)、长沙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开发公司)为与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谷信托公司)、方忠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金谷信托公司与龙腾开发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就抵押的土地及在建工程办理了抵押登记,金谷信托公司已取得了上述抵押财产的他项权证,故金谷信托公司有权要求龙腾开发公司以抵押财产就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债权到期日为2012年9月30日,金谷信托公司于2014年4月2日起诉主张债权并行使担保物权,未违反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故龙腾控股公司、龙腾开发公司、方忠杰关于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上记载的有效期限均只有一年,抵押期限届满,因未办理抵押延期手续,金谷信托公司对所抵押土地及在建工程已丧失抵押权的意见,因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另一个过程较为曲折的案例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申842号兴隆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抵押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再审申请人主张因登记的抵押期限已过,所以抵押权失效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五、思考


实践中存在典当行业从事不动产典当时严格遵守“典当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这一监管限制,将抵押期限登记为半年以内,因实践中无法随每次续当变更抵押权登记便会产生续当后抵押期限过期的情形。笔者认为,实践中应采纳抵押权设立之初未确定期限这一理论,考量典当行业中抵押登记期限过期带来的风险并不足以影响抵押权的效力,不应将抵押登记过期作为典当监管中的违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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