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让与担保:一个正在形成的习惯法担保物权(5)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31日浏览量: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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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拍卖方式,也可以采用变卖的方式,将担保标的物变价,变价款扣除债务清偿部分之外有剩余的,应当返还担保人;如果变价款不足清偿债务,则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对不足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变价方式不得损害后让与担保设定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二是估价取得担保标的物。估价取得担保标的物,是指担保权人将担保标的物以公平的方式进行估价,以其估价额替代变价担保标的物的金额清偿债务。以估价方式取得担保标的物,应当清算担保标的物的价额和债权额,超过债权额的部分,应当返还后让与担保人。估价取得担保标的物,须以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否则不发生债权人确定的取得担保标的物的物权的效果。
在让与担保中,存在担保过度的问题。担保的价值超出被担保债权的金额是如此的多,以至于在担保与债权之间不存在平衡的、兼顾双方利益的关系,就是担保过度。后让与担保尽管是后转移所有权,但也会出现担保过度的问题。后让与担保出现担保过度,无论采用上述两种方法中的哪一种实现后让与担保,担保权人在实行时均负有清算义务。不予以清算直接取得担保标的物的权利的,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2.后让与担保的消灭
参照《物权法》第177条规定,后让与担保因下列情形而消灭:
因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后让与担保权是从权利,从属于被担保的主债权。当被担保的主债权因清偿、抵销等原因而消灭时,后让与担保即失去其存在的目的,后让与担保消灭。这时,在担保标的物上设定的负担消灭,担保权人的权利消灭,担保人不再受担保物权的限制。
因后让与担保物权的实行而消灭。担保权人实行后让与担保物权之后,后让与担保的任务已经完成,后让与担保当然消灭,不复存在。
因担保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消灭而消灭。在后让与担保存续期间,如果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消灭,例如担保标的物混同、灭失、被征收、权利人的处分行为,后让与担保权随之消灭。以其他财产权利设定后让与担保的,财产权利消灭亦消灭后让与担保。
【作者简介】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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