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识别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1日浏览量: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森評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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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决定了森林资源资产具有生长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易受自然条件的影响等,使得林木在其生长过程中面临着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笔者将从森林资产本身生长、更替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林权人的信用状况、市场环境、法律、政策因素等方面对林权抵押贷款过程中贷款人可能面临的风险损失进行识别和剖析。
(一)森林资源资产本身(抵押物)存在的风险
1、抵押物的估值风险。
首先,森林资源资产的抵押包括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它的价值构成包括林木的价值和林地的价值。而林木的价值又由于不同树种、不同树龄而不同,人工林和原始林价值差异也大,这就要求评估机构不仅要有资质,而且要求评估人员具有相应的资格,在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时应有林业专家参与。而据报道,目前我国具有评估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专家非常稀少,这就不能很好地满足林权抵押贷款的开展。据了解,目前市场上有四种评估机构存在:一是财政部门审批资产评估机构。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7】第91号)和《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2005】第22号),持有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二是改革试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依据南方集体林业改革发展的自身需要,南方的林业改革试点省市早在90年代初经国家林业局批复,成立了试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林改产物,很不规范。从业者没有取得《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他们只有林业部门的培训结业证书。是全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通病。三是林业主管部审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科研院所的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财企【2006】第529号)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审定办法》(林企【2007】第121号),持有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四是国家发改委颁依法成立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专业机构。依据《国家行政许可法》(国家主席令【2003】第7号)、《国务院对确保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第32号)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第33号),持有颁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证书。
目前我国有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2960多个,多数不规范。按照国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对非国有林地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但前提是,只有持证人员才能参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为推进此项工作,林改启动以来,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22个省区共举办了25期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培训班,已培训发证人员近5000人。全国尚有林业资产评估专家6人。
其次,森林资源资产的市场价格波动很大,易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而林木交易市场不规范,不成熟,相应的参照物难以寻找,导致森林资源资产公允价值难以确定。
再次,由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法律性、政策性不强,专业素质、道德水准差等,都可能造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值不实,给金融机构带来信贷风险损失。
2、抵押物的价值保全风险。
林业资产暴露于自然,是一个高风险的产业,生长周期长。在林木生长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一是自然灾害,如:雪灾、冻害、火灾、泥石流、风灾、病虫害、污染等较多自然灾害,其中森林火灾对林木生长的危害最大,一旦发生往往都是毁灭性的,而现阶段保险公司则主要对火险进行承保,对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则无法保全,这将给金融机构带来风险损失。二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产面临人为偷盗灭失的风险较高,林区一般地处偏僻,交通不便,人口稀少,森林资源管理难度较大,加上部分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滥砍盗代森林林木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旦发生,抵押林木的价值将遭受重大损失。而作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很难对林区情况实施及时有效的监督管理,致使金融机构面临较大的风险。
3、抵押物的处置风险。
林权抵押贷款合同到期后,如果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银行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途径处置抵押物:一是将林权流转变现,即采取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实现债权;二是将木材砍伐后出售变现。而这两种处置途径都将面临风险。
首先,对于林权流转变现而言,关键在于林权的流通性,但是,当前大部分地区都还没有建立起功能完善的林权流转市场,这极大地制约了森林资源资产的流通,加大了林权抵押贷款中借款人违约时抵押物的变现风险。
其次,就木材砍伐出售变现而言,将面临着木材采伐指标问题。森林资源作为一种特殊资源,国家实行严格的保护政策,对木材实行限额采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司法、金融部门对抵押物均无权变卖处置。所以,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银行变现林木资产时,需要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等,最后还需要借款人签字,程序复杂。银行不能对抵押财产实行有效控制。《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这些无疑增加了银行机构对抵押林木的处置变现难度,造成金融机构不能及时有效处置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从而加大了贷款风险。
4、借款人的不良管护造成林木灭失毁损的风险。
林业生长周期长,且林地一般分布比较偏远,金融机构要想管理起来难度也较大,这就有赖于借款人的管护。科学的经营管护会增加森林资产的价值,但不良管护手段也会使其价值减少。如:科学、合理的经营管理可以改善林木质量,卫生环境,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林木收益。此外,滥砍盗伐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比较严重,因为管理不力,一旦发生上述情况,抵押林权的价值就将遭受重大损失。
(二)识别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最古老也是最重要的金融风险形式之一,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借款人的经营风险是违约风险的直接来源,即使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对借款人做了详细的信用调查和识别,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投资效益的好坏也受其个人经营能力,努力程度和自然因素等主客观影响,从而直接关系到其还款能力。林权抵押时,由于银行和林权人的信息不对称,大多数林业企业和林农财务信息透明度不高,或者根本没有财务报表等资料,征信困难,银行难以对其实际经营状况和将来的盈利前景做出准确判断。另外,《林权证》抵押贷款,多为小额贷款,受客观条件制约,所抵押的林木很难到现场准确核实。因此,有可能产生假《林权证》,重复抵押,变更产权、非法采伐等不诚信行为。而部分林业企业负责人或农户素质较差,信用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也往往会利用银行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从银行套取贷款,进而设法拖欠或逃废债务,从而产生了由于借款人信用不良而造成的林权抵押贷款风险。
(三)借款人的经营管理风险
森林资产属于可再生的资源性资产,森林资源资产消耗可以通过合理的经营,根据森林生态规律和再生能力的特点,采用科学的森林经营利用措施而得到补偿。因而森林资产在没有受到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时,是不会贬值的。而且每年都出售部分林产品,其森林资产的总量将保持不变或略有增长,长期有序地实现其保值增值的目的。但森林资产再生的长期性,又使其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面临诸如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等风险,从而造成其部分或全部毁损。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民砍伐林木获取经济效益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家庭林业经济收入增长幅度大,但林业生产费用支出并没有与收入增长率一致,同时,林农由于文化素质等方面的原因,只看重眼前利益,而不考虑长期有序经营,还有农民的经营思路和手段相对落伍,都造成了森林经营管理上的风险,还有的甚至干脆任林地资源“闲置”,这样,银行将贷款贷给农户后,由于农户没有好好经营自已的山林,甚至将贷款挪作他用,而又砍伐了原有的林木,势必造成贷款到期后,银行无法收回贷款本息的风险。
(四)市场风险
林权抵押贷款中,借款人及贷款人承受的市场风险是比较小的,由于森林林木是一种再生时间较长的、树种繁多的资源,即使在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也有适合销售的林木品种。
(五)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主要是指由于银行信贷管理体系不健全,操作失误以及员工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方面的缺陷使贷款发放过程不规范,手续不完善给贷款造成一定的风险隐患。这主要是由于目前林权抵押贷款还处于逐步成熟阶段,银行内部的管理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有关林权抵押贷款的规章制度还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强的管理办法细则等。其次,由于林权评估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导致对评估人员专业水平要求高,而其中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知识的专家在全国范围内也是很稀缺的,这一方面限制了林权抵押贷款的大范围开展,另一方面,评估机构中有些实际参与评估操作的并不是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专家,而只是一些仅懂得一些表面知识的人,这无疑加大了评估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另外,由于林业的特殊性,信贷人员缺乏相关的林业知识,也无法识别评估报告质量的优劣,从而导致操作风险的产生。
(六)法律风险
林权抵押贷款作为一项新兴的贷款业务,目前国家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上还没有及时到位,地方政府的相关配套法规,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的不完善,都使林权抵押贷款面临一定的法律法规风险。一是目前我国现有法律对“林权”缺乏系统、明确的法律规定,面对国有和集体林权的处置,流转等更是缺乏明确的法律文件。虽然国家在2008年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但该意见主要是倡导性的,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二是《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这些都增加了银行机构对抵押林木处置变现的风险。
(七)政策风险
政府政策也可能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造成价值上的损失,例如:政府出于整个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修建公路、铁路等征用林地;或考虑到生态环境的发展,把林地转化为生态公益林,这些林地都不能变现,从而林农遭受了意外损失,银行信贷风险也就不可避免了。由于森林资源属于自然资源,具有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重属性,它还面临着采伐限额政策及办理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等问题,给贷款本息的回收带来了风险。目前,办理森林资产保险的保险公司很少,且保险范围单一,仅限于火灾,未包含病虫害等其他自然灾害。
(八)贷后管理不善的风险
贷后管理问题的突出表现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贷后管理手段缺乏。一是林权作为抵押物其管理完全处于借款人的使用与管护之中,由于森林资产分布在广袤林区,虽然有林业部门和护林员管理,抵押物的部分更是不宜监控。偷伐、盗伐、私下流转等破坏或违规侵占林权的现象难以控制,客观上加大了贷款风险管理的难度。二是监控手段比较单一,目前,信贷人员贷后监控的方式主要是定期走访林业部门了解抵押物年度砍、间伐指标,由于林地权属面积认定复杂,林木蓄积量的测算存在难度,导致银行信贷人员无法及时对林权资产价值变动做出反应。三是目前银行信贷管理人员专业知识不足,大多缺乏对林业专业知识的了解,由于林木的特殊性和专业性,银行现有的信贷管理人员在数量和素质上都难以满足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要求,难以主动识别林权抵押贷款潜在风险。四是林业资源多处于偏远地区,交通不便,增大了贷后管理的成本和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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