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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流转新规则解读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7日浏览量:来源:崇川法院作者:民二庭法官助理 高纯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该条对抵押财产流转设定了如下新规则:


第一,解除了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转让的限制,但同时赋予了抵押合同当事人通过合意约定抵押期间禁止转让抵押财产的权利;


第二,抵押权不受抵押财产转让影响,抵押权随着所有权的转让而转移,取得抵押财产的受让人在取得所有权的同时,也成为抵押人,负有抵押人所负担的义务,受到抵押权的约束;


第三,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但无须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第四,在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此条规定确定的抵押财产可流转的规则对企业作为受让人、抵押人、抵押权人不同身份都产生重大影响:


(一)作为抵押人


《民法典》赋予抵押人在不损害抵押权人利益的条件下自由处分抵押物的权利,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所得不再要求提前清偿或者提存。无论抵押物为动产或是不动产,也无论其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只需履行对抵押权人的通知义务,即可自由转让抵押财产。这大大提高物的流转与交易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企业融资的条件。


(二)作为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不再享有限制抵押物转让的权利。当企业作为抵押权人时,应当时刻注意抵押财产的财产状况和流转状况,避免抵押权受损、灭失或者增加不必要的行权成本。具体包括:第一,企业应当及时登记抵押权,并定期查看抵押物的存续以及登记状况;第二,企业可以在抵押合同中加设限制转让的条款,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三,企业可以对损害抵押权的具体情形作出约定,减少后期的举证成本;最后,企业可以明确抵押物转让时抵押权人的通知期限和通知的方式。


(三)作为买受人


当企业作为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时,应当尽可能地查明、确定受让标的的抵押状况,并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尽可能避免因抵押权人行权而带来的风险。首先应当查询该标的物的抵押登记信息,确定抵押担保债务的金额和范围、抵押物转让次数、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其次还应当查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的抵押合同,明确担保范围的约定条款是否与抵押登记存在差异。最后,企业还应当注意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的主债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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