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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准入政策有新突破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6日浏览量:来源:上海证券报作者:佚名
  主管部门应进一步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尽快出台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对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股东资格、股权结构、经营地域、业务领域、有限牌照、风险控制等关键问题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消除隐性壁垒,提高准入工作中的透明度。同时配合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完善,对前期试点提出的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五项条件进行审视并考虑是否进行调整和衔接。另外,完善民营银行持续监管框架,选取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拨备覆盖率等关键监管指标,设置更加审慎的量化触发标准,有效控制风险。
  
  推动民营银行“成熟一家,批准一家,不设限额”的前提条件是相应完善配套的金融安全网等基础设施。为此,一是在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时,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对不同经营质量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存款保险费率,并引入早期纠正等辅助监管措施。以此增强新兴民营银行的信用,并有效控制潜在的道德风险;二是加快形成市场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建立健全撤销、并购、重组、破产等风险处置机制,真正实现常态化的有进有出,优胜劣汰,为银行业市场准入改革切实托底;三是完善民营银行配套的支付、清算、交易等方面的基础设施,确保民营银行得以顺利接入人行征信系统等设施,保障其正常经营需要。
  
  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推动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成熟一家,批准一家,不设限额”。这是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层面入手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未来一段时间,全面落实国务院的上述部署将为我国民营银行的发展提供重要的战略机遇期。
  
  民营银行的设立属于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增量模式”,它本身就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产物。1996年,中国工商联发起组建的民生银行是我国第一家由非公有制企业控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也是一家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此后的十几年中,由于存款保险制度、银行市场化退出制度尚未建立,加之前期开放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城市信用社、农村金融服务社和合作基金会出现倒闭风波以及“德隆系”等一系列风险事件爆发,虽然国家法律层面对民间资本设立商业银行没有特殊的限制性规定,但金融主管部门对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银行一直持审慎的态度。从2006年开始,银监会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参与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包括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城商行及农商行的改制。总的看,这一阶段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是以参与现有机构股份制改造的“存量模式”实现的。
  
  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这是新一届政府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以供给改革的创新思路完善银行业经营体制机制,尝试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标志着我国民营银行准入政策重大调整的开端。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上述政策表述明确以加强监管为放开民营银行准入的前提条件,同时指出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银行应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为精准实现增加基层金融服务供给的政策意图,避免民营银行以盲目做大为目标与现有银行开展同质化竞争,《决定》明确新设立的民营银行应为中小型银行,即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设立、独立运营,资产规模不大,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和居民家庭的地方性商业银行。
  
  此后,相关部门落实中央和国务院的政策精神,于2014年初启动民营银行试点。2014年3月,银监会综合考虑发起人资质和方案成熟度、前期准备情况等因素,批准首批5家民营银行试点方案,阿里巴巴、腾讯、均瑶、万向等10家民营企业获准作为主发起人设立民营银行。其后,银监会分别于2014年7月和2014年9月批准上述五家银行筹建。截至2015年3月20日,注册于深圳的前海微众银行、注册于上海自贸区的上海华瑞银行和注册于温州的民商银行已获准开业,天津金城银行和浙江网商银行的筹建工作也在加紧推进。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一年多时间,我国金融基础设施不断完善,2014年底《存款保险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政府工作部署将在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建设也在加快推进中。与此同时,首批5家民营银行试点推进顺利,在此背景下,政府工作报告有关下一步民营银行准入的政策表述又有新的重大突破。
  
  推动民营银行“成熟一家,批准一家,不设限额”的前提条件是相应完善配套的金融安全网等基础设施。为此,一要根据5月1日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对限额以下的存款提供充分保障,同时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对不同经营质量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存款保险费率,并引入早期纠正等辅助监管措施,以此增强新兴民营银行的信用,并有效控制潜在的道德风险。二要加快形成市场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建立健全撤销、并购、重组、破产等风险处置机制,真正实现常态化的有进有出,优胜劣汰,为银行业市场准入改革切实托底。三要完善民营银行配套的支付、清算、交易等方面的基础设施,确保民营银行得以顺利接入人行征信系统等设施,保障其正常经营需要。
  
  对于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则要抓住难得的发展机遇,积极借鉴首批试点5家银行的经验,坚持精准化定位,推动差异化竞争,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一是守定深耕本地,不盲目跨区经营,以“有所不为”实现“有所为”,真正落实让金融资源服务本地区居民和企业,避免出现金融虹吸现象。在选定细分市场和客户群体后,深挖本地客户价值,避免重复跨区域布设网点的简单粗放式扩张模式。二是在分析本地区金融服务特点和竞争格局的基础上,根据主发起人资源能力和竞争优势等特点,在符合监管要求前提下,以做精做实做细传统存贷款业务为前提,量力而为,从所在区域、客户和产品与服务三个维度入手,积极创新业务模式。三是积极响应和贯彻国家和本地区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顺势而为。在对本行进行特色化定位时,必须充分把握国家和地区的方针政策。鉴于国家积极扶持创新创业、小微企业发展和普惠金融,民营银行可以考虑能否将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和小微企业纳入目标客户,关键是要有精准的风险识别、定价能力和有效的风险管理能力。如所在省份为着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的农业大省,民营银行可以考虑是否能够主打农业特色。总之,以顺势而为求事半功倍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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