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明晰信托融资路径 信托公司上市门槛确定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3日浏览量:来源:上海金融报作者: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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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银监会针对信托公司的治理,正式对外公布《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包括信托公司上市需具备的条件、放权地方银监局等重磅内容,引起行业广泛关注。分析人士表示,监管层“简政放权”的意图十分明显,且在完整清晰的标准下,分类监管的趋势已逐渐显现,这将会导致整个行业竞争力增强,或形成强者恒强的局面。
信托公司上市“有章可循”
在此次《办法》的诸多内容中,信托公司再融资包括IPO、挂牌新三板及借壳上市等相关规定,是业界关注的焦点。
事实上,与信托公司“包罗万象”的投资范围、巨量的托管资产规模相比,其融资渠道一直是块短板。据了解,截至目前,68家信托公司中仅陕国投和安信信托两家为上市公司。专家表示,此前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上市保持谨慎态度,考虑到信托投资领域都是非标准类的,同时行业信息披露不足、缺乏核心业务模式、盈利不可持续等特性,信托公司的上市之路艰难重重。而此次银监会首次在公开文件中明确提出信托公司上市的标准,引起外界对监管层开始改变信托融资审慎态度的猜测。
《办法》提出,信托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分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借壳上市和新三板上市。申请公开发行股份应符合国务院及中国证监会等有关规定条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之前,应当向所在地银监局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同时抄报银监会。
对于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信托公司,《办法》要求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制度、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最近1个会计期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有较为清晰的盈利模式和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3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0亿元;公司具有良好的成长性,业务在行业内具有一定规模和竞争力,有明确的市场定位,且在主营业务中至少有一项主要业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最近3年在行业内排名前15名;连续2年监管评级为发展类以上;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信托公司的主要股东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资信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对于拟申请借壳上市和新三板上市的信托公司,与IPO相比略有不同,主要体现在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至少两年盈利,且3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亿元;在主营业务中至少有一项主要业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最近3年期间有两年在行业内排名前30名。
业内人士表示,此番监管层推动信托公司上市融资并不突兀,其实已有预兆。2014年中国信托业年会上,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表示,信托公司可以通过上市、引进外资来做大资本。《办法》只是进一步明晰了监管层对信托公司股权再融资的支持态度。
地方银监局就近管理
《办法》另一个引人关注的重点,则是银监会将信托公司修改章程、更名、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业务范围调整等数项行政审批权限下放至地方银监局。
对于筹建以及新设合并信托公司,银监会保持最终决定权。《办法》规定,筹建信托公司应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信托公司开业,同样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对于信托公司公开发行股份融资,需要向所在地银监局申请,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并抄送银监会。
至于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核程序问题,按照《办法》要求,一般信托公司只需向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申请,由地方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并报送银监会即可。
分析人士表示,上述种种改变都体现了银监会监管政策进一步透明化,同时整个行业也着手构架信托公司信息管理平台,从而促进行业经营监管透明性和开放性。
据悉,银监会已将目前直管的9家信托公司交由地方银监局监管,这9家公司分别是中信信托、中诚信托、外贸信托、英大信托、中粮信托、华鑫信托、民生信托、金谷信托和建信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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