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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在巴中法院立案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7日浏览量:来源:四川日报作者:佚名
7月26日,记者从省法院获悉,因为“老赖”拒不执行判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日前收到一份执行申请人递交的《刑事自诉状》,法院予以立案。这是自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实施后,全省法院受理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2008年6月,杨民将自己的房屋及其室内家具、楼顶卖给马大成。因为杨民一直不办理产权过户和交付房屋,2010年6月,马大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交付房屋,法院判决杨民和马大成签订的购房合同中,除所卖的房屋楼顶的约定无效外,其余合同条款有效。
  
  2010年10月,杨民又将已卖给马大成的房子转卖给了钟帆,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致使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前,杨民的财产已经转售他人无法交付房屋。尽管法院对杨民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但仍没有用。无奈之下,此案于2011年6月终止执行。一年后,马大成(已故)之妻朱秀兰及其子女马小成等向法院报案,要求追究被告杨民的合同诈骗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今年7月22日,《解释》正式实施后,马小成又将一份《刑事自诉状》交到巴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受理此案。此案不仅在巴州区属首例,也是全省首例法院受理立案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
  
  巴州区法院立案庭庭长李平介绍,以前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如果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并通过公诉程序处理,但7月22日起实施的《解释》规定,如果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进行审理。自诉后更有利于加大对“老赖”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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