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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执分离 完善立法:专家学者"支招"破解执行难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7日浏览量:来源:四川日报作者:佚名
执行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上的终极屏障,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执行难阻碍了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及时实现,意味着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难,因此,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难问题上做了诸多有益探索,2015年7月21日,又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两个司法解释,严惩暴力拒执行为,并拓宽了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范围。但是目前,在执行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情况阻碍案件的顺利执行。
  
  7月25日,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人民法治》杂志社举办的“生效判决执行难问题研讨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十多位专家学者参与了本次研讨。与会专家学者联系一起历时十七年的执行难典型案例——“福建厦门嘉莲大厦房产纠纷执行案”,结合我国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研讨,剖析了执行难问题存在的原因,为***执行难问题提供思路。
  
  一本“难产”房产证揭示执行难现状
  
  厦门的沈诵庆先生于1998年向厦门汇成建设有限公司预购嘉莲大厦一楼商场,但汇成公司却未按约交付商场,沈先生向法院起诉并获胜诉。2002年汇成公司虚增公摊面积,要求沈先生补交房款130余万元并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测绘数据无效,汇成公司败诉。
  
  尽管沈先生两次都获得胜诉,但却迟迟没有拿到房产证和违约金。调查后发现,是厦门市委的一份会议纪要阻止了执行进程。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三次发文督办此案,并于2014年4月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在官方网站公开曝光。
  
  目前该案仍在执行过程中,沈先生尚未拿到房产证。
  
  参与研讨的专家学者认为,该案是较为典型的执行难案件,当事人双方对法院的生效裁判不存在重大争议,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执行,但因为其他原因,使得执行困难。“这个案件长达十七年之久没有执行,暴露了几个问题:一是该案的执行受到地方权威和地方利益的影响;二是执行的审判现象,也就是在执行的过程中,执行裁定中的调整违约金等内容变更了生效的裁判,暴露出了审判和执行不分的情况;三是该案中党政对司法的干预非常明显;四是我国目前的执行体制还不够完善,还未建立起上令下执的执行模式。”中国人民法学法学教授汤维建说。
  
  探讨执行难困境存在的根源
  
  针对导致当前司法实践中执行难问题的原因,与会专家学者们纷纷发表了看法。
  
  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朱崇坤律师从两个角度分析了实践中导致执行难的原因:一是执行过程当中违法的成本太低,惩罚措施有限,需要在立法上进行突破。二是行政权力对司法的干预,行政机关会采取一些他们所谓的自由措施来抗拒法院的执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认为,执行难问题首先是体制和机制的问题,目前,审执分离已经成为一个共识,但是内分和外分是存在一定争议的。二是法院在执行中面临着三个大问题,即立法存在的问题、执行体制机制的具体问题以及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行为法学会学术委员李德顺教授从法治文化角度解读了执行难存在的原因,他说:“法治中国的建设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执行难说明法治在我们中国的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分量还不够。”他认为,从文化角度看,中国在推进法治建设的时候,底子较薄,中国传统文化缺少法治因素、法治的基因,传统文化中人治主义、道德主义的治国思路影响较大。
  
  专家为***执行难支招
  
  对未来如何***执行难问题,与会专家学者提出了各自的看法。
  
  支振锋认为,首先要从立法上寻求解决问题的出路,形成充分、完善的立法共识。目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则相互之间协调性不是很好,民诉法和刑诉法的很多规定也比较原则,因此,我们还是要推进强制执行法的立法,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法律网。另外,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正在建立之中,但还没有形成一个无缝的信息之网,比如说银行、公安、海关、机场、航空公司、交通、质检等,这些部门各自拥有很多信息,但这些信息并不能互联互通,形成了很多信息孤岛。所以下一步需要加强国家层面的征信体系建设,把一个个信息孤岛联系起来,形成一个无缝互通的信息之网,这样才能解决查人找物的问题,让被曝光的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生活、经营都会遇到很大的麻烦,为失信行为付出代价。
  
  汤维建则从执行体制科学化、执行机构独立化、执行队伍专业化、执行监督立体化、执行查询系统化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结合本次研讨所围绕的具体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原执行办公室副主任葛行军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沈先生支了招。葛行军认为,第一,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的债权人沈先生完全可以向福建省高院申请提级执行。第二,沈先生可以根据刚刚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起刑事自诉,让被执行人承担刑事责任。第三,如果认为官员涉嫌干预司法,也可以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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