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项目非法吸储40余亿元 投资者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5日浏览量:来源:北京法院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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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中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发公司)、张洁兰与被上诉人邓某保证合同纠纷案,该案的主债务人通商国银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通商国银公司)曾经在全国各地以银行和私人途径发售理财产品非法集资达40多亿元,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通商国银公司系其负责人为募集资金填补巨额亏空而设立,设立后主要从事犯罪活动,本案涉及的“北京中鼎迅捷投资中心”属于通商国银公司负责人以吸收公众存款为目的设立的合伙企业,通商国银公司的其他员工对策划协议书、联系银行人员进行销售等各环节进行了分工,通商国银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刑民交叉类案件。
2012年1月18日,原告邓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坑梓支行处购买了一款通商国银公司发行名为“北京中鼎迅捷投资中心”的理财产品,价值500万元,承诺收益每年13%,被告中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2年底,邓某通过网络得知,该理财产品无法兑付,很多投资者去上海地区华夏银行进行维权。后邓某找到中发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2013年3月,中发公司与邓某签订特别协议书,承诺协助邓某向农业银行讨回保证金,如声讨不成功,中发公司负责偿还剩余款项,后中发公司未依约偿还剩余款项,邓某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了邓某的诉讼请求。中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因通商国银公司的理财产品涉嫌刑事犯罪,相关人员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中邓某与通商国银公司签订的《入伙协议书》应属无效,按照担保法法律规定,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亦无效,中发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邓某应当通过去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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