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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破产法引导民间借贷理性化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05日浏览量:来源:法制日报作者:陈夏红
  连日来,于欢案引发的舆情在持续发酵。正常借贷渠道融资难催生高利贷,高利贷催生暴力催收、暴力催收激发债务人以暴易暴,层层递进、互为因果,最终形成了两辱、一死、三伤、一无期的惨案。
  
  系列悲剧皆由民间借贷而起。有必要指出的是,现代借贷关系的本质,是一种担保关系。担保抵押可以确保借贷关系风险可控,有序进行,通过全额偿还或者抵押物变现,债务能够及时清理。苏银霞的悲剧正源于此,与其说是源于金融机构告借无门的制度穷困,不如说是源于自身担保手段匮乏的个体穷困。金融机构无论是出于自身利益,还是出于系统性风险的规避,都不可能也不会向这样的债务人放贷。这种“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金融机制,显然难以解决市场对资金的渴求,于是民间借贷应运而生。
  
  无论古今中外,民间借贷的历史源远流长。民间借贷一方面弥补金融机制的缺陷,为市场提供了充分的资金;但另一方面,也在上下游诱发形形色色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不容小觑,于欢案所揭示出来的诸多问题,可能还只是冰山一角。正因为如此,市场对民间借贷既爱又怕,爱恨交加。爱之者呼吁市场化、合法化,恨之者呼吁全面禁绝,斩草除根。理性地说,对民间借贷完全禁绝,理论上不可能,实践中做不到,我们唯一能做的,便是通过引导,使民间借贷尽量理性化。
  
  在我看来,《企业破产法》应该在引导民间借贷理性化过程中发挥作用。抛开人格混同问题不谈,苏银霞无论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还是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作为债务人,最该寻求的其实是破产程序的保护,而不是赌博式地举借高利贷。在这样的时刻,我们的《企业破产法》就该发挥作用了。从本质上来说,《企业破产法》就是一部债务清理法,让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进而要么通过破产清算使其退出市场,要么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使之重新复活。如果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确实有拯救价值,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破产重整程序一定能够发挥其正面功能。客观地说,《企业破产法》其实已经为像苏银霞这样的企业家们提供了一种合理的制度工具。可惜苏银霞并未选择申请破产,而是走向民间借贷,无异于饮鸩止渴。
  
  民间借贷无所谓合法非法,只有受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区别。对于我国法律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划定了清晰的界限。《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而《合同法》第211条进一步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015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更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写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这一利率标准及统一规范模式,都是依照市场因素及我国实践,精心设计的结果。
  
  而在刑事司法中,司法机构对高利贷行为涉罪问题,尤其在采取刑事手段惩罚高利贷行为方面,更是非常审慎。《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年第1期选载的精析案例《何伟光等非法经营案——民间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对高利贷行为是否触犯非法经营罪,明确持否定态度,将高利贷行为排除在《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一堵截条款之外,坚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法治底线。这也就是说,除非放贷者在暴力催收债务过程中严重侵犯债务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或者在放贷前为了获得资金而骗取银行贷款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构成其他犯罪,我国《刑法》对高利贷行为基本上保持沉默。
  
  在这种制度供给的背景下,对于民间借贷,我们需要理性面对,合理管制,扬长避短,使之在不危及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积极作用,造福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显而易见,较之常规金融机构的借贷,民间借贷对抵押担保的要求会低一些,但其催收债务的能力则游走于合法与非法的灰色地带,远远高于常规民诉机制所提供的催收力度。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家们,在采取这一方式融资之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在积极通过民间借贷融资的同时,更应学会合理运用《企业破产法》提供的保护机制,尽力避免采取饮鸩止渴式的高利贷融资并因此而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
  
  于欢案终将落幕,但大量危困企业家们的日子还得继续。痛定思痛,除了加强针对企业家们的《企业破产法》债务清理机制、企业拯救机制宣传外,相关决策部门亦应及早启动个人破产法的构建。个人破产与高利贷是跷跷板的两极。合理的个人破产机制,能够使债务人合法地从巨额的债务中解套,这在理论层面必然会降低高利贷放贷者对“高利”的预期,最终会因为其风险太大、收益太低而另谋出路;政府机构、司法机构对个人破产法实施的积极助推,更将无形中提高暴力债务催收的风险和成本,也会引导高利贷行业的转型。职是之故,引导民间借贷理性化,破产法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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