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暂停民间借贷类公证,P2P抵押类标的或受影响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05日浏览量:来源:蓝鲸金融作者:毕彤彤 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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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悉,3月31日,上海市司法局向各区司法局、市公证协会下发了《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暂缓办理民间借贷类公正等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从4月5日起暂缓受审民间借贷等涉及非金融机构的理财活动公证,对残疾和70岁以上老人要求有近亲属陪同办理。
笔者获悉其实部分区和网点在去年已经暂停了民间借贷类公证,目前上述《通知》已经完全落实到各网点,并已张贴公告:接司法局通知,4月1日起暂停办理民间借贷及民间借贷相关的公证事项。
相比司法局要求的暂停日期还提前了几日。

上海市司法局称,鉴于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公证规则并不完善,办证风险难以避免,为了最大程度的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机关开展“严厉打击以借贷为名的非法谋利活动专项行动”。在上海市公证协会制定民间借贷类公证的办证程序细则出台之前,自2017年4月5日起,本市各公证机构对所有涉及民间借贷类公证、有限合伙公司募集资金及其它涉及非金融机构的理财活动的公证事项,一律暂缓受理,2017年4月5日之前已经受理的一律暂缓出证。
此外,涉及出售、抵押房产等处分性委托公证,公证员无法判断是否用于民间借贷的,也适用这一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所称的“民间借贷类公证”是指,涉及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外)进行资金融通行为的公证事项,主要包括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委托书、执行证书等公证类别。
也就是说,P2P行业由于没有贷款资质仅是信息居间,因此在民间借贷类公证范畴,而小额贷款公司因为有小贷牌照,可以发放贷款就不属于民间借贷。
此外,《通知》还要求,残疾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等)及70岁以上老年人身板涉及非民间借贷类出售、抵押房产等处分性委托公证时,公证机构应从“预防纠纷”的工作职能处罚,履行好社会责任,应要求公证申请人指定一名近亲属现场陪同,办理时应当提供近亲属的身份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通知》指出,正常的民间借贷,与涉及“非吸”、P2P的诈骗犯罪活动,显然存在明显区别,与公证职业相关信访矛盾,也并非集中于民间借贷类公证。但是,近来部分公证机构办理的民间借贷类公证事项,存在一些质量问题,有的造成当事人持续上访投诉,群众反映较为激烈,处理难度大,并引发了社会之一,损害了公证行业的社会形象,为了确保公证机构正确履行公证职能,应当予以高度关注并采取断然的管理措施。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云峰告诉笔者,“按照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包含利息)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在借款人到期不还的情况下,出借人不用再打官司,直接可以向所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对于从事房贷和车贷业务的P2P会存在一些影响,这些业务在做风控时大都会去公证处进行公证,这样在逾期时可以有效地在第一时间处置资产,陈云峰补充道。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王少汉律师指出,交易行为越来越复杂及隐蔽,公证员对待公证事项的审查核验更加困难,尤其是现实中确有个别申请公证人员,利用公证的法律效力,采取蒙蔽、欺瞒公证人员等方式,最终获得了公证文书,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暂停此类公证,昭示了司法主管部门及公证机构对于该类行为的整治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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