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7日浏览量: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经济日报(太原)作者:常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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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进一步完善,交易活动的数量与交易额日益巨增。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指引下,交易安全成为诚实信用的经济主题。《物权法》中动产、不动产交易安全成为重点强调的内容。然而,人们从事交易时往往不知、也没有义务知对方的商品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为有权处分;如果片面保护原所有权人利益,忽视买受人交易的合法性,那么市场经济势必受到限制,交易的安全性大打折扣,人们都不愿意去交易了。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保护市场交易安全与维护我国社会美德愿望下调和的产物。
善意取得制度是无权占有中一项重要的制度。物权法颁布后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被定义为: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如果他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下文主要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内容及构成要件进行详述。对于善意取得制度有认同说和不认同说两种学说:
一、不认同善意取得制度乃至于在法律中不体现出来的原因有:
1.所有权人对丧失的财产的无限追及权。这主要是罗马法理论对物权的特殊理解造成的。他们认为物权变动应严格依照“意思主义”,并且规定真正的权利人可以从无权受让人那里追回原物,而不管其间转手的次数;
2.我国在《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善意取得制度。这样操作很大因素是为了维护我国的传统美德,以便于抑制无权处分行为。
一般认为,通过善意取得方式完成的交易并非是正常商业途径的交易,与我国传统的儒商精神即诚信交易不相符。基于此,立法者更倾向于站在原所有权人权利之维护的角度,将善意第三人权利摆在其次。而让受让人实现对无权占有人的债权来维护其合法的权利。直到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89条中才部分肯定善意取得制度;2007年《物权法》更进一步承认了该制度。
1.所有权人对丧失的财产的无限追及权。这主要是罗马法理论对物权的特殊理解造成的。他们认为物权变动应严格依照“意思主义”,并且规定真正的权利人可以从无权受让人那里追回原物,而不管其间转手的次数;
2.我国在《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善意取得制度。这样操作很大因素是为了维护我国的传统美德,以便于抑制无权处分行为。
一般认为,通过善意取得方式完成的交易并非是正常商业途径的交易,与我国传统的儒商精神即诚信交易不相符。基于此,立法者更倾向于站在原所有权人权利之维护的角度,将善意第三人权利摆在其次。而让受让人实现对无权占有人的债权来维护其合法的权利。直到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89条中才部分肯定善意取得制度;2007年《物权法》更进一步承认了该制度。
二、认同善意取得制度的民法理论基础有:取得时效说和非取得时效说、占有的公信力说。
取得时效说,是由法国、意大利学者提出的,他们认为善意取得之所以能使善意受让人从此前的无权利状态转而取得所有权,完全是即时时效或瞬间时效作用的结果。笔者认为善意取得的过程虽然包含了从原权利人无权占有人,再从无权占有人善意受让人两个物权行为以及时间过程,但本质上与时间并无关系。这里的时效并不是使该制度成就的最主要原因,而只是描述性的表述。
非取得时效说,包括以下四种:
1、认为依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凡占有动产的人,即应推定为该动产的所有人,这种观点称为善意取得的存在根据的“权利外像说”,学者菲舍尔倡之;
2、认为善意受让人之所以能从无权利人处取得权利,是因为法律赋予了占有人处分原权利人的动产权利,即“权利赋权说”,由基尔克等人所提倡;
3、认为是基于占有的效力而发生的见解,称为“占有效力说”,由我国学者黄右昌倡之。
4、由台湾学者郑玉波倡导的“法律特别规定说”,认为善意取得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殊制度。
上述诸学说,各从不同的角度,试图对善意取得的逻辑依据给出个令人满意的答复,其中“法律特别规定说”为学界通说。
1、认为依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凡占有动产的人,即应推定为该动产的所有人,这种观点称为善意取得的存在根据的“权利外像说”,学者菲舍尔倡之;
2、认为善意受让人之所以能从无权利人处取得权利,是因为法律赋予了占有人处分原权利人的动产权利,即“权利赋权说”,由基尔克等人所提倡;
3、认为是基于占有的效力而发生的见解,称为“占有效力说”,由我国学者黄右昌倡之。
4、由台湾学者郑玉波倡导的“法律特别规定说”,认为善意取得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殊制度。
上述诸学说,各从不同的角度,试图对善意取得的逻辑依据给出个令人满意的答复,其中“法律特别规定说”为学界通说。
笔者认为取得时效说和非取得时效说的观点都不无道理,但没有切中实质,而经济因素和物权占有的公信力理论相比之下较为合理,理由如下:马克思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学说有力地说明了经济是法律制度的动因。善意取得制度毫不例外也是因为经济的发展,善意取得制度对原权利人利益的损害远小于调查成本和对交易秩序的破坏。笔者认为:将物权法的占有公示公信力理论与经济安全理论结合而来的善意取得制度才是合理的。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指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其合法有此权利。基于占有权利的推定受让人和让与人从事动产交易时,才能够不去调查对方用于交易商品有无所有权或处分权,才能对第三人而言基于不动产的登记公示公信做出善意交易的保护。可见,把善意取得制度的产生理解成是一种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基于占有的公信力理论而产生的制度,这才有说服力。
从本质上来看,该制度的形成到完善是由于经济发展而形成的。善意取得是一种以牺牲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为代价来保障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的制度。例如某甲去国外留学,将他的电脑委托给某乙保管并同意某乙平日可以使用其电脑,在外人看来乙似乎就是电脑的所有者。一日,乙将电脑以市场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丙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在此情况下,即使甲回国与乙对证他才是电脑的原所有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甲依然无法索回其电脑,他的损失只能以债权的形式向乙追及,法律保护了交易中不知情买受人的利益。这样一来,在正常交易过程中,买者不用花大量的时间、财力和人力去调查交易对方是否是真正的所有者或交易代理人,也不用担心自己买到的商品有一天会被他人依法索走,从而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基于经济发展的要求,善意取得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交易安全并鼓励交易,维护了商品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工作单位:山西财经大学经贸外语学院常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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