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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也可以被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5日浏览量:来源:享法作者:雷顺勇
  一、“一套房不能强制执行”是对法律的误解
  
  司法实践中,很多人都认为“一套房不能强制执行”,是因为很多人记住了一个法条:“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
  
  其实是不存在这么一条法律的,正确的法律是这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亲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根据该法律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只要保障了被执行人最低生活标准的居住条件下,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强制执行,即使房产是被执行人唯一的房产。
  
  二、正确界定“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
  
  1、被执行人是农村户口,其在城市里只有一套房不属于“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
  
  很多人从农村来到城市,购房置家。由于其长期生活在城市,我们很多时候忽略了他的农村户口身份。其实如果他是农村户口,他在城里即使只有一套房,仍然可以被强制执行的,因为我们必须要知道,是否可以对被执行人的房屋采取执行措施并不是被执行人房屋的数量决定的,而是该房屋的功能决定的,简言之,只要这套房屋不是属于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房屋,就可以被强制执行。
  
  所以如果被执行人是农村户口,那么他的住房保障问题是由农村宅基地制度来解决的,故城市里即使只有一套房也不属于“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亲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2、被执行人尽管只有一套房,但如果户口并没有登记在该房屋中,也不属于“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
  
  现在由于人口流动加剧,故“人户分离”是非常常见的现象。所谓“人户分离”即一个人的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现象。而在强制执行领域,“人户分离”是指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但被执行人的户口并没有登记在该房屋中。这种情况下不属于上述中所说的“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时就审核了登记人的居住问题,如果你的户口登记在一个地方,那说明你在这个地方有居住保障,这时候你在其他地方有房屋,那么这套房屋当然不属于保障你最低生活标准的,故不适用“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的规定。
  
  三、“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的司法实务及处理
  
  司法实务中,被执行人的确只有一套房,而这套房的功能的确是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亲属最低生活标准的住房的,如何被强制执行呢?
  
  司法实务中,如果被执行人一套房屋是超出标准的,各地法院都会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亲属基本居住用房的前提下采取“大房换小房“、“好地段换差地段”、“提供临时住房”等方式强制执行。
  
  三种方式中较为可行的是“提供临时住房”的方式来解决被执行人基本住房的问题。具体如何操作呢?各个法院。各个案件都有具体的情况,不好一一列明。但实务中,执行法官大多都要求申请执行人先垫付部分租金,给被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然后拍卖房产,再扣除垫付租金等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
  
  四、新型诉讼:代位析产之诉
  
  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不仅只有一套房屋,而且这套房屋还是和他人共同所有的,这种情况下,怎么强制执行呢?如果大家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法院提起一种叫做“代位析产诉讼”来解决这一问题。
  
  代位析产诉讼和确认不侵权之诉一样,都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务中遇到的问题通过司法解释所确立的一种新型诉讼。简言之就是在债务人没有其他共有人达成分割协议的情况下,可以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提起诉讼将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以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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