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民间借贷将推动地方金融监管建章立制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08日浏览量: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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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银保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本文以下称“意见”),进一步明确民间借贷的基本原则、政策边界、监管机制等相关要求。《意见》指出民间借贷活动情况复杂、涉及方面多,强调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这表明规范民间借贷将进一步强化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属地风险处置责任。
民间借贷作为金融的组成部分,可以补充正规金融、类金融的服务不足之处,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如果不能规范发展,则容易产生多种金融、经济与社会风险问题。一方面,贷后环节以暴力催收为主要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另一方面,非法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往往与两个渠道存在关联:非法集资活动和正规金融资金的高利转贷。
因而,《意见》中提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暴力催收、校园贷和高利转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并划出三条政策边界:一是职业放贷(以发放贷款为主业或日常业务活动)必须“持牌”经营,目前来看主要是地方类金融机构牌照;二是出借应是合法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实质是更加明确民间借贷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属性,严防非法借贷诱致非法集资活动;三是严禁银行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显然,规范民间借贷是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机制的题中应有之义和重要监管范畴。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担负着重要的监管职责,采取强监管态势以进一步切断正规金融与民间借贷的传导路径。《意见》同时指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管或调查处理相关案件。而有关单位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风险警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更关键的还在于建立有效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机制。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来,在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等金融监管问题上,“中央规则,地方实施”的政策框架基本确立,因而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发挥着基础性的关键作用。其中,类金融的机构监管和非法金融活动的功能监管既是两大重任,也是两大难题。近年来,以地方金融办为主体的地方金融监管力量正在培育和壮大之中,并探索引入了互联网、大数据等新型监管手段和工具,金融办与公安、工商、市场监管以及银行业监管等机构之间的部门协作与联动机制也逐步建立。例如,去年底深圳通过地方改革将类金融机构划归金融办统一协调监管,并建立“海豚指数”等互联网大数据监管平台,对辖区内26万多家机构进行动态预警监测。在当前的监管情境中,只有对类金融机构和活动建立了有效监管,与正规金融的监管合力才能真正形成,才能从源头环节厘清和规范民间借贷。
除此之外,在不少地区,地方金融监管体系还探索建立了民间借贷服务中心、金融法院、金融仲裁院等配套机制,进行民间借贷的债权登记、信息汇集、信用评价、纠纷解决等,引入仲裁调解等争端解决机制。这些举措有利于民间借贷的阳光化、规范化,有利于保护合法民间借贷,促进有序发展。这样一来,疏堵结合的监管机制才能真正建立并发挥实际作用,从而引导民间借贷回归群众需要,回归合理利率,回归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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