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 担保人还债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6日浏览量:来源:新疆法制报作者:李羚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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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丹和周梅是好朋友,周梅向他人借款,刘丹作担保人,可刘丹没想到的是,周梅钱没有还完,就意外去世,刘丹则面临偿还债务的处境。
2016年3月3日,出借人王勇(甲方)与借款人周梅(乙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的金额为5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4个月。
王勇要求周梅提供担保人,周梅想到了闺蜜刘丹,刘丹看在朋友的关系上便答应了,同时周梅另一位朋友孙红也成为其担保人。
于是,王勇、周梅、担保人刘丹、孙红订了《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担保人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担保人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人和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并约定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逾期部分按日利率5‰计收利息。
不久后周梅意外死亡,王勇找到担保人刘丹和孙红要求其偿还债务,两人不愿意。
今年6月,王勇将刘丹、孙红诉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依照担保协议偿还债务,并支付违约金,而刘丹没有出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债务人周梅借款后未按期偿还,刘丹、孙红应当依照《借款担保合同》承担连带责任,故关于原告要求偿还借款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刘丹、孙红归还借款本金、违约金共计70万元。
本案主审法官提醒,提供担保前,要了解借款人资信、借款目的、用途、还款能力(包括自己的还款能力)等情况,不能碍于面子轻易担保。一旦同意担保,就必须认识到提供担保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做好替人还款的心理准备。(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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