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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健全民间借贷高利率的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9日浏览量:来源:中国经济时报作者:佚名
  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庆达投资集团董事长孙太利日前指出,“造成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企业内部原因,也有外部营商环境问题,其中有的问题,涉及到有关民间借贷的司法规定和解释。”
 
  2015年民间借贷最新司法解释,指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孙太利认为,24%-36%的高利率借贷的司法解释,对金融利率市场化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使企业融资能够多元化。但是,24%-36%的高利率的司法解释,由于利率过高的宽泛和政府、金融、司法等有关部门金融监管不到位,产生了一些高利率的负作用。
 
  为此,孙太利建议,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尽快修改《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建议改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左右”。同时修改相应的司法解释,“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15%左右,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此限制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二是建议司法部门对不适于我国新时代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加以修改、完善,以强化金融法制建设,有效提升防控金融风险能力,推动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三是加大政府对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民营企业发展基金、纾困基金等使用的监管力度。四是政府应从防范金融风险的高度,加强对金融行业的监控。通过大数据系统完善金融监管平台,使政府、司法、银行等部门实施数据共享共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高利贷,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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