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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民间借贷有“套路贷”嫌疑一律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2日浏览量:来源:中国江苏网作者:佚名

10月21日,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高院民五庭副庭长、省法院扫黑办“套路贷”虚假诉讼专项治理工作组组长王蕴表示,目前江苏高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下称《工作指南》),其中规定要慎重采用调解撤诉方式处理民间借贷等案件,加大对民间借贷等案件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的审查力度,发现存在“套路贷”嫌疑的,一律不予支持。


王蕴表示,“套路贷”是指放贷人虚构法律关系,通过虚增债务数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借助诉讼、仲裁、公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司法实践中,“套路贷”不仅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进行虚假诉讼,还常常假借债权转让、股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租赁、汽车买卖、所有权确认等民事纠纷之名进行虚假诉讼。


《工作指南》要求,在立案、庭审、执行各个环节强化审查,防范和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其中明确列出15种情形,重点甄别是否属于“套路贷”虚假诉讼。包括:原告为疑似职业放贷人或者关联联系人,P2P网贷诉讼,原告未起诉借款人而向他人(如借款担保人)主张权利,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认可或未作抗辩等等。


同时要求,强化当事人本人到庭参加诉讼制度,加强对借贷事实与证据的实质性审查,加大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加强对执行依据的审查,防止“套路贷”虚假诉讼得逞。


王蕴表示,要加大对民间借贷等案件诉前、诉中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发现存在“套路贷”嫌疑的,一律不予支持。存在“套路贷”嫌疑,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于正在审理的民间借贷等案件,确属“套路贷”虚假诉讼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及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对于已结民间借贷等案件,经排查确属“套路贷”虚假诉讼的,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审生效裁判,裁定驳回起诉,及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对于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民间借贷等案件,确属“套路贷”虚假诉讼的,依法裁定中止执行,并将执行依据移交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及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发布会上,还通报了全省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惩治“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进展情况。据悉,打黑除恶斗争开展以来,全省法院一审共审结涉黑涉恶犯罪案件340件,其中涉及“套路贷”违法犯罪的占比超过四分之一。


江苏高院刑一庭庭长、省法院扫黑办主任刘亚军介绍,无锡方某、徐某某案,南通何某某案等一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套路贷”涉黑案依法宣判,有力惩处了“套路贷”违法犯罪,维护了金融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继去年9月开展防范和惩治涉“套路贷”与虚假诉讼专项整治活动后,今年5月,全省法院再次开展全面排查放贷活动、坚决打击“套路贷”专项行动。今年7月,江苏省纪委监委、省委政法委牵头9家单位部署开展非法金融活动专项治理,从源头上系统治理“套路贷”违法犯罪。


目前全省法院民间借贷案件收案明显减少。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今年8、9月共收案25146件,同比大幅下降26.31%。今年1到9月,全省法院新收民间借贷案件141271件,同比下降4.32%,自2015年以来案件量首次出现负增长。(顾元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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