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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教授陈永生建议:非法放贷认定应审慎,以免影响正常民间借贷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2日浏览量:来源:南方都市报作者:佚名

10月21日,全国扫黑办举行第二次新闻发布会,针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发布四个法律政策文件,对涉黑涉恶中保护伞查办周期长、查实率低等提供破解办法,同时对非法放贷暴力催收以及网上黑恶势力犯罪等问题进一步完善法律政策指导。


南都记者获悉,国家监委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称“两高两部”)联合印发《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聚焦“打伞”问题,明确重点查办7类公职人员涉黑涉恶犯罪,包括为黑恶势力提供政策项目资金金融信贷支持、司法人员徇私枉法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等。此外,两高两部联合印发三份法律文件,其中《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黑恶势力利用法律漏洞、监管盲区实施非法放贷问题,首次明确非法放贷定罪处罚依据,同时明确量刑标准,情节严重的按非法经营罪处罚,并规定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将以低于一般非法放贷的入罪标准加重处罚;《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精准打击黑恶势力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破坏网络安全等问题,首次明确网上黑恶势力犯罪构罪要件,推动专项斗争向网上延伸;《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则明确跨省跨部门办案线索移交程序,鼓励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立功的可获减刑。


南都记者关注到,这也是距离今年4月全国扫黑办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套路贷”、“软暴力”刑事案件以及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处置等4个法律政策文件后,再次出台一批法律政策文件,为各地各部门依法准确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法律政策指引。


南都记者就此对话北大法学院教授陈永生,解读上述四个法律政策文件。


陈永生特别指出,此次文件首次对何为非法放贷有了明确规定,并将情节严重的非法放贷定为非法经营罪,是给出了一个明确的刑罚,不再是模糊地带。此外,规定的定罪条件也非常严格,入罪标准合适。他也表示,非法放贷的标准应该审慎,不应过于宽松以影响正常的民间借贷。


南都:此次发布的文件,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基础上,还加入了监察机关,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陈永生:此前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只需要公检法三个机关参与。此轮司法改革,建立了监察委制度,此前由检察院立案侦察的大部分职务犯罪都划归监察委调查。如果现在的涉黑涉恶犯罪中,存在官员包庇犯罪的情况,就要由监察委进行调查。从实践看,黑恶犯罪有相当比例存在“保护伞”。如果没有打掉“保护伞”,扫黑除恶是很难进行的。若黑恶势力有了公权力的保护,如果不通过监察委打掉“保护伞”,黑恶势力相当于有了金刚罩,很难对他进行立案调查。


南都:文件为何要聚焦“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


陈永生:对黑恶势力犯罪跨省异地执法有明确的制度性规定,建立了明确的制度。例如,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等情形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必须异地执行;十年以下则可以异地执行。对于十年以下的情形,从一般的刑法解释原理来说,多数情况下还是需要异地执行,只有特殊情况可以不执行。考虑到如果在本地执行刑罚,黑恶势力关系网比较大,可能存在“保护伞”,有可能通过自身影响力收买执行人员来获取非法的减刑、假释等,从而缩短或逃避应有的处罚。异地执行刑罚就降低了这种可能性。


南都:对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情况,此前在排查和移送案件线索、办理案件程序等方面,有何困难之处?


陈永生:看守所和监狱一直承担一项重要任务:挖掘余罪。通过罪犯的自首、检举、立功来进一步查处相关犯罪情况。在异地执行制度建立以前,一旦查处到新的犯罪情况,将自首和立功的线索通报给以前的办案机关难度不大。随着异地执行制度的建立,相关线索如何联系、通报给对应的办案机关,缺少具体的规定。原办案机关收到线索以后,多长时间内查处,查处后是否告知监狱部门,也缺少具体规定。因此,常常出现监狱部门提供的线索,得不到及时查询核实等问题。此次发布的文件,对于异地执行的刑罚,给出了比较具体的程序和规定。


南都:此次文件规定的认定非法放贷的标准是否合适?会否影响正常的民间借贷?


陈永生:在此前的实践中,非法放贷基本上不被认为构成犯罪。非法放贷最常见的就是高利贷,对于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法院最多是不予支持。此次首次明确了非法放贷的标准,将非法放贷定为非法经营罪,是给出了一个明确的刑罚,不再是模糊地带。规定的定罪条件也非常严格,共五个条件,包括非法性、营利性、经常性、不特定性、严重性。其中,对年利率超过36%规定,比此前24%的规定还高出12%。对于超出24%、不足36%的,将不予支持;只有超过36%,并满足其他情形才认为存在犯罪。我认为目前的非法放贷认定标准比较合适,认定标准严格一些、审慎一些是比较合理的。如果认定非法放贷的标准宽松,那么可能合理的民间借贷也被认定了,不能因为非法放贷而影响正常的民间借贷。


南都记者  蒋小天  见习记者  宋承翰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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