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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林权抵押贷款三十四条出台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6日浏览量:来源:互联网作者:佚名

  7月18日,中国银监会与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下称《意见》),明确提出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用承包经营的商品林做抵押,从银行贷款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需要。银监会认为,此举将实现林业资源变资本的历史性突破。


  半个月前,“金十条”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银监会政策法规部主任黄毅已向外界透露,下一步金融监管部门将扩大林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大中型农机具抵押贷款试点。


  农村金融真正破冰,将是本届政府金融改革的重要议题。7月18日,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告诉记者,此番《意见》共三十四条,最核心的精神在于“解决林权贷款长期以来的有效抵押问题,使得金融机构有能力承担更高风险。”


  “林权具有投资期限长、评估困难等特点,《意见》依据林业特点设计了相适应的方式。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为主,比如森林资源培育开发、林下资源等。”上述监管人士如是点评。


  值得关注的是,此番银监会林权抵押贷款第14条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要建立抵押财产价值评估制度,对抵押林权进行价值评估。


  “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抵押林权价值评估应坚持保本微利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备专业评估能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以自行评估。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


  事实上,从2006年开始,浙江、福建等省份就已开展了以“盘活”和“变现”为重点的林权制度改革,重点推进林权抵押贷款,随着林权抵押贷款三十四条实施意见出炉,林权抵押贷款将向全国全面展开,正如上述接近监管机构的人士所言,“之前是各省林业部门在推,这次是国家主管部门在推,重要性不言而喻。”


  ***抵押难题


  丽水地处浙江西南部,是省重点林区,全市林地面积146万公顷,占全省的近四分之一,森林覆盖率80.8%,有“浙江绿谷”之称。从2006年开始丽水率先开展了以“盘活”和“变现”为重点的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创造了多个全国和全省第一。


  6月下旬,浙江银监局人士告诉本报记者,自2007年首笔林权抵押贷款发放以来,至5月末,丽水全市已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73.49亿元、9.46万笔,贷款余额29.05亿元,3万余户,分别比年初增长5.95%、0.02%,不良贷款688万元,不良率0.24%。


  然而,林权抵押在法律层面不明确的问题,仍然困扰当地的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当地监管官员坦言,目前银行在开展林权抵押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障碍,积极性有所受挫。


  “林权抵押在法律层面仍待明确。”浙江银监局人士以丽水林权抵押贷款实践为例告诉记者,“因评估体系难以对林地价值进行客观评价,未将其纳入林权抵押范围,仅将林权限定为林木使用权和所有权。但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内容与种类均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此番《意见》规定,林权抵押贷款重点满足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产品加工及借款人其他生产、生活相关的资金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的期限,贷款资金用于林业生产的,期限要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


  “这一举措***了各地普遍存在的抵押范围偏窄,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不匹配的问题。”上述监管官员告诉记者。


  比如《意见》规定,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进行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以及该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这些条文都有利于林权抵押现实操作问题。


  再解评估、流转难题


  6月中旬,浙江安吉农信社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林权抵押利率一般在7%左右,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截至今年5月,安吉县农信社一共办理34户林权抵押贷款,共计1.26亿。“最大的一户2900万,小的甚至30万-50万,只要符合条件即可。我们从2003年发放,累计发放金额超过10个亿。”


  不过,尽管浙江先行先试,拥有诸多制度创新优势,但配套机制运作存在缺陷。比如评估方面,根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或者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价咨询报告。”


  “而丽水实际做法是由林业局下属事业单位森林资源评估中心对林木资源进行评估,其特殊身份难以发挥中介机构应有的市场服务功能,且评估的数据缺乏中立性。”当地监管人士告诉记者。


  此番《意见》明确,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以降低林农和林业经营者的融资成本。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应坚持保本微利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备专业评估能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以自行评估。


  评估问题解决了,接下来就是林权资产流转难题。


  《意见》对规范林权抵押登记、林木资产变现提出了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或变更登记,并明确了林权抵押、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登记备案等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清偿债务或抵押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使抵押权的情形发生时,可通过竞价交易、协议转让、林木采伐或诉讼等途径处置已抵押的林权。


  “《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确实将提交给浙江省人大常委会,10月进行审议,并最终立法。”7月18日晚间,浙江省人大代表、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对《国际金融报》记者介绍,“之前,浙江省有关部门到温州进行了调研,并就《条例》的有关内容征求了各方意见。”


  7月18日,有报道援引知情人士的话表示,浙江省省长办公会议对《条例》进行了讨论,“下一步或正式提交浙江省人大,进入立法程序”。


  对于《条例》,外界关注更多的是“民间借贷资金年利率不得超过48%上限”这一规定。在此之前,该问题就曾引起市场的广泛讨论。


  相关专家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说,不能否认《条例》出台带来的好处,至少符合了去年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提出的改革大方向,“但更关键的问题在于,《条例》是不是完全符合温州当地的民间借贷实际?符不符合未来的大趋势?又是不是能规避外界担忧的风险?”


  温州民间融资条例审议在即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主要任务,其中就包括了“规范发展民间融资”这项条文。2013年3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对媒体说,“温州金融办已将《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报送省级层面审核。”


  7月18日,《国际金融报》记者从周德文处得到的信息是,“一旦得到人大审议通过,10月前后立法。”截至发稿,《国际金融报》记者始终未能联系到温州市外宣办和金融办置评上述信息。


  另据李有星此前对媒体透露的信息,《条例》对备案登记、备案程序、备案交易的风险承担、备案效果等作了规定。据报道,“备案分为豁免备案、自愿备案、强制备案三种类型。”


  媒体还称,“《条例》规定了一项征询措施,即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咨询、管理)公司等与民间融资活动密切相关的企业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颁发营业执照前应征求温州市民间融资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立意见。”


  在外界看来,《条例》最值得关注的还是与利率有关的条文——据相关媒体报道,《条例》规定,“选择以年为时间周期的利率安排,以引导利率合理化,同时设定借贷资金年利率不得超过48%上限。借款期限在1个月以上,且超过48%上限利率的将按高利贷予以行政处罚”。


  长期研究温州金融和中小企业的矽亚投资副总裁张兰丁在温州做过一项调研:温州民间借贷月均利息是3.5%,按年利率算,达到了42%左右。与上述《条例》中48%的年利率仅差6个百分点。


  “所以,‘借贷资金年利率不得超过48%上限’可算作是结合了温州民间借贷市场的实际情况。”张兰丁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说,“更重要的是,从积极意义上看,其又可在某种程度上被看作是‘利率市场化’改革。”


  据本报了解,尽管外界当初赋予了很大的期待,但“利率市场化”没有被纳入温州金改的范围之中,同时,温州当地还有一种声音认为“温州没有停止过民间‘利率市场化’”。


  在江苏一位小贷企业负责人看来,能用《条例》的形式确定“48%上限”这个数字,是一种市场的“进步”,“某种意义上是‘高利贷合法化’”。


  “贷款年利率上限48%”成焦点


  值得注意的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下称“《通知》”),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数据显示,当前,6个月至1年(含1年)期的银行贷款利率为6.00%,一至三年(含3年)贷款利率为6.15%。也就是说,48%是目前银行年利率的8倍,超过《通知》中4倍的保护限额。


  “首先,官方规定中‘不超过4倍’的说法是10年多以前的规定了,是不是还符合现实的民间借贷情况,值得思索。其次,48%不是轻率作出的决定,我们经过了市场调研,也结合了国外的民间借贷发展情况进行了借鉴。”周德文对《国际金融报》回应。


  周德文强调,48%是“上限”,“不是所有的借贷都按48%来走”。《条例》起草牵头人李有星对媒体的介绍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及浙江省拟立法的《条例》,民间借贷利率可分为三档,第一档是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民间借贷行为;第二档是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4倍,但低于48%上限利率的民间借贷行为;第三档是超过48%上限利率的民间借贷行为。”


  在张兰丁看来,尽管不否认《条例》的积极作用,但负面影响不可不防。“48%年利率的制定,可能是泡沫的体现。”他说,“48%带来的可能快速积累的风险由谁来监控?万一小微企业贷了超过目前银行年利率的款项,却又还不起,这种情况到底又该由谁来‘兜着’?这是不是会对市场造成不公?”


  对此,张兰丁认为,“一方面,应切实地引导流动资金进入到实体经济领域,而不能全部流入到民间借贷、地产等领域;另一方面,从市场的角度,是不是要让国有银行加大针对小微企业的资金供给,缓解市场风险?再次,或可采取相对‘硬性’的调控,稍微严格地规定资金的流向,避免借给一些老是被‘追债’的企业。”


  “民间金融是一把‘双刃剑’。”浙江温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汪锋日前在某论坛上公开表示,“它在温州经济发展初期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其在发展过程中自身风险也在积累。”汪锋说,“未来温州市政府将积极引导规范民间资金有序进入实体经济,转化为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产业资本。”


  17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第五轮中美经济与战略对话上的讲话,被财政部网站刊出。楼继伟在讲话中指出,将调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支出责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这意味着下一步的财政体制改革涉及到事权调整,政府间的事权未来可能上移,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将步步上移,避免事权进一步下沉,实现事权合理划分。综合近日财政部采取的财税改革措施,潇湘晨报记者采访清华大学经济学教授蔡继明,为你解读财税改革信号。


  增加中央支出责任可鼓励地方推进城镇化的积极性


  [原文]楼继伟认为,财政改革应调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支出责任,适当增加中央政府的支出责任,保障市场更加统一、公平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全国均等化。


  [解读]


  蔡继明:从这些年的经济发展过程来看,中央财政收入占的比重过高,地方财政收入占的比重过低,中央财政有大量的财政转移支付给地方。转移支付过程当中难免会出现“跑部钱进”。地方政府没有获得更多的中央财政支持,往往通过各种关系,跑向北京,这样难免会出现财政的不公平,也会助长一定的腐败行为、寻租行为。对于这样一种分配状况,一方面是要适当减少中央财政分成的比例,另一方面,如果中央政府可以掌握较多的财政收入,它就要承担更多的支出责任,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比如,推进城镇化进程,大量农民工进城,要解决农村专业人口市民化的问题,中央财政要给地方更多的支持。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要和地方政府吸收接纳外来人口变成本地户籍人口的比例挂钩(这涉及社会保障、公费医疗、义务教育等问题),这样一来中央政府将减轻地方政府的负担,地方会有更多的积极性,用更多的实际行动来推动人口的城镇化进程。我认为楼部长提出的这个调整是非常必要的。


  构建地方税体系不动产税抵扣增值税可为地方开辟新税源


  [原文]楼继伟认为,财政改革还会完善税收制度,构建地方税体系。重点是推进增值税实现完全转型,将增值税推广到全部服务业,把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这项工作预计在一两年内完成。据测算,2013年,全部试点地区企业将减轻负担约1200亿元。如果一两年内全国所有服务业全部实现营业税改增值税,再加上把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则未来一两年预计减税9000亿,规模远远大过之前的1200亿。


  [解读]


  蔡继明:过去这些年,由于财政分成的比例,地方政府不得不过多地依赖土地财政,也就是卖地财政。但是这种土地财政已经走到了尽头,我们逐渐逼近了耕地的红线。如果我们要摆脱地方对土地财政的过多依赖,摆脱过去过多的注重城市空间的拓展,把重点放在人口的城镇化上,就要给地方财政收入开辟新的税源,其中就包括楼部长提到的不动产税。它能让地方政府有一个新的、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客观上就为地方政府不再过多依赖土地财政创造条件,同时也会促使地方政府的行为发生转变。也就是说,政府由过多地迷恋土地的征收、拍卖,转向搞好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公共服务水平,从而可以使土地地产加以增值。因为公共服务好、基础设施好,小区的地价房价就会上升,地方政府就可以收增值税、交易税、房产税,这样中央政府希望地方政府做的,也就会变成地方政府愿意做的。所以我认为这一点也是很有必要的。


  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建设公共设施,可为失地农民安置创造条件


  [原文]财政部日前还发布《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激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快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进度。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集中用于教育、农田水利建设等方面的资金,要及时分配下达,抓紧组织落实到具体项目,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其余部分按规定用途使用,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解读]


  蔡继明:在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下,能够把土地出让金、土地收入更多地用于公共设施以及廉租房、保障房建设,从而有助于加快城镇化的进程,也同时为失地农民的安置提供更好的条件,这个当然是应该也是非常有必要的。我个人主张,一笔收入,它的来源和去向如何能够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能够做到前后统一,比如说,土地收入,严格地说更多的应该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把土地的增值归土地所有者。农村的土地所有者是农民集体,但是我们现在采取的方式是把它称之为国有,如果我们更好地尊重农民的土地权益,应该保留农村集体土地的性质。由于工业化城镇化造成的土地增值,主要的收益应该由土地所有者享受,留给农民,而不是被政府拿走之后用在其他的方面。城市建设资金应该通过其他的途径获得。


  [对话]


  若出台财政刺激计划会使产业结构更不合理


  潇湘晨报:楼继伟说,今年不会出台大规模财政刺激政策。高辉清(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发展战略处处长):这个也是整个中央调控的调子。我们在稳增长、保底线的情况下,主要是把精力用来调结构、促改革,所以不会出台大规模财政刺激政策。对老百姓的生活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潇湘晨报:外界热议的去杠杆化、结构性改革和避免大规模刺激计划议题,您的理解是?


  高辉清:目前产业结构非常不合理,如果出现大规模刺激计划,可能使结构更加不合理,将来会出现更大的问题,现在主要是在底线不突破的情况下,把时间精力用来调整结构,把已经扭曲的结构扭正。结构的问题一方面体现在产能过剩,另一方面大量的资金到了虚拟经济,比如影子银行、房地产,使得实体经济缺乏资金,将来可能存在风险。


  潇湘晨报:目前税务部门正在推进的营改增改革,现在是否已经起到了减税的效果?


  高辉清:从试点情况来看,我认为应该还不是很明显,我想大规模地推进后会给小微企业的发展带来好处,间接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


  [观点]


  把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可以给企业减税


  楼继伟提到“把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把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这就涉及增值税转型的问题。”刘尚希说,增值税转型时不彻底,只能抵扣购入的机器设备等,不能抵扣厂房等不动产,可以说留了个尾巴。以后要逐渐去掉这个尾巴,转变成完全的消费性增值税。“这有减税的效应,”刘尚希解释说,“因为抵扣的多了,交的税自然就少了。所以对企业来说,这意味着将有更大的减税效应。”


  针对楼继伟提到的,在一两年内,推进增值税实现完全转型,将增值税推广到全部服务业。专家指出,这意味着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的现象将不复存在。这有助于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融合,有助于税收结构调整。


  楼继伟的三篇讲话稿还涉及多项具体的税种改革。在参加气候变化小范围特别会议讨论发言时他指出,将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先选择防治任务繁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再逐步扩大征收范围。其中,二氧化碳是考虑适时征收的税目之一。而在参加能源安全小范围特别会议讨论发言时则指出,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下一步,将研究把煤炭等资源品目逐步纳入从价计征范围,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资源税改革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环境恢复治理能力,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