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额超26亿元 北京最大非法集资案开审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7日浏览量:来源:中国商网-中国商报 | 辽宁典当作者:李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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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逐年加大,但是,近年来,全国各地仍不时爆出影响巨大、波及面甚广的非法集资案件,如四川绵阳新益大厦集资案、浙江东阳女首富吴英集资案、沈阳万象集资案、浙江丽水银泰房地产集资案等等。让人没想到的是,在监管相对比较严格的北京市,竟然也爆出了一起“潜伏”达30个月之久、加盟商达4.5万人,涉案金额超26亿元的特大非法集资案。此案在审理时,由于被告人人数众多,法庭内两排辩护人席位上坐了整整21名辩护律师。
在全国发展加盟商4.5万
注册资金为2000万元的北京巨鑫联盈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17日。公司在宣传材料中宣称,公司致力于打造集酒店、餐饮、票务、旅游、休闲、娱乐、养生、教育、汽车、地产、零售业、电子商务为一体的多元化、立体式服务平台,涉及近200款产品。公司旗下拥有加盟和消费两大平台,业务重心放在加盟平台。,在全国有4.5万加盟商,以北京居多,每个加盟商最少要交纳3万元的入门费。
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指控,此案首犯朱梓君今年27岁,北京市人,职高文化,北京巨鑫联盈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2009年12月至2012年5月间,朱梓君、徐苏宁先后伙同肖章定等人假借销售商品为名,以北京巨鑫联盈科贸有限公司“联合加盟方案”为依托,通过网络、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给付高额回报,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26亿余元。去年5月9日至11日,13名被告人分别被查获归案。
开庭前,辩护律师们都表示要为被告作无罪辩护。朱梓君的律师认为,北京巨鑫联盈公司的运作过程是消费者参与销售分配,很多购物都有返利。另一名辩护律师指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承诺的是固定回报,巨鑫联盈科贸有限公司的经营模式中,只承诺以赢利的25%返利,是浮动的。一位加盟商在法庭上表示,她加盟后投资了3万元购买了床垫和一个热水壶,获得参与返利的资格。按照之前的承诺,投资满15期后可以拿回20多万元。但很快公司就被查封了,她只拿到第一个月的分红1500元。
根据朱梓君在法庭上的陈述,其所设计的运营模式基本运行方式为,每位投资人在充分了解公司运营模式、考察实际商品货物的情况下,自愿与公司进行签约,成为公司的“加盟商”且免缴加盟费;成为加盟商后投资人可以自行选择“订货”,订货单位为“套系”,公司制定的每个套系标准为1500元;投资人在订货并提货后,即可享受所谓的“运营补贴”,亦即返利。
按照朱梓君的说法,该公司运营的巨额收入靠的是“诚信经营”,而利润的主要来源在于商品购销差价。但根据警方的调查,北京巨鑫联盈公司推介的近200款产品中,除了三款产品以外,其他的产品都没有生产企业名称,鞋子、服饰还有茶具及护肤用品等均没有商标。
检方认为,13名被告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13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朱梓君、徐苏宁、肖章定、张涛、刘京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8人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第三被告人肖章定曾因涉嫌传销于2007年被浙江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1年6月刑满释放。
仅靠法律不能根治
按照现有处理办法,非法集资活动一经发现将一律依法取缔,财产全部清算,刑事上甚至最高可处以死刑,法律层面上可以称得上是用了重典,但为何效果却平平?自从刑法加入了非法集资罪名之后,非法集资活动仍然呈现高发势头,并有愈演愈烈之势。
对非法集资活动有着深入研究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对中国商报记者介绍说,我国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惩处是非常严厉的。法律上从1998年起就对非法集资作了正式和专门的认定,在“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的行业中列举了两类:一类是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类是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或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截至1998年底,非法集资活动在全国已达7900多起,非法集资手段花样翻新,形式隐蔽,十分猖獗。
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总结出了7种典型的非法集资手段;到了2007年,国务院法制办又总结出了12种共四大类非法集资形式,即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对非法集资刑罚的最新完善是在2011年初,最高法院颁布《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系统阐释了在刑法上如何处理非法集资活动。这一司法解释以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界定非法集资活动,并对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还给出了两大豁免,即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非法集资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非法集资之所以屡屡得逞,高额回报是极其重要的诱饵。一般情况下,非法集资的利率常常高达20%至50%,有些甚至接近100%。如在吉林海天公司集资诈骗案中,3个月一期利息为25%,到期由公司还本付息;安徽万物春集资案中,承诺的一年期利润达45%左右,远远超出现行银行存款利率。”
彭冰教授表示,面对嫌贫爱富的金融机构,资金短缺的中小民营企业除了用高息补偿风险来吸引社会上的民间资金,还有其他选择吗?不高息,只有死。虽然高息可能会导致“死缓”,但在争取到的时间内还有发生奇迹的可能。而对于持有闲散资金的民众来说,日益高涨的通货膨胀、狭窄的投资渠道,都在加强集资者高息的诱惑力。“与此前的规定相比,司法解释无疑更为精细化,甚至还为民间融资活动提供了明确的安全港效应。但是,在金融制度环境未有根本改变之前,其对于非法集资活动能起到多大的抑制作用,显然值得怀疑。”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副教授李毅认为,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多年持续的经济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充沛民间资金,也需要寻找更多的投资渠道。然而,根据当下的金融制度,法律规定的融资渠道有限,利用合法渠道获得资金都要满足较高的条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须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尽管目前民营经济蓬勃发展,然而正规的融资渠道仍然更多地向国有企业倾斜,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民营经济的融资需求。在这种环境下,那些急需资金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不自谋出路,走上非法集资的不归路。
建立多部门预警机制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建议,打击非法集资应注意疏堵结合。对那些纯粹以诈骗为目的的企业和个人予以重罚。而对那些由于从正规渠道得不到资金而误入歧途的,应该在处罚的同时,还要切实解决现行金融体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努力扩大对社会合理资金需求的供给。
郭田勇认为,我国目前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制度存在两类缺陷,导致对非法集资活动打击不力。一类缺陷是无法明确区分合法的商业交易行为与集资行为,从而导致打击范围有时过大,有时又过于狭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