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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超26亿元 北京最大非法集资案开审(2)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7日浏览量:来源:中国商网-中国商报 | 辽宁典当作者:李远方

;另一类缺陷是,以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来定性非法集资活动,缺乏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具体分析,导致混淆了不同性质的集资行为,从而禁止了所有未经批准的集资活动,无法应对我国经济持续发展所产生的合理资金需求,也无法为今后合法化民间融资预留空间和余地,更不符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公共政策。
  
  那么,如何区分合法商业交易行为与非法集资?
  
  彭冰教授表示,目前的认定标准还不够完善。现有认定非法集资的标准主要有3个:一是向社会吸收资金;二是承诺回报;三是具有非法集资目的。仔细分析,在适用这3个标准区分非法集资活动和一般的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合作时,最重要的是非法集资目的,前者的目的在于非法集资,后者在于获得商品和服务。但是,证明主观目的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因此仅凭上述3个标准并不能准确认定非法集资活动,还需要更为精确的标准。
  
  从根本上说,要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然后将更多非法集资活动划入直接融资领域监管,从而既符合法律本身的逻辑,也符合金融实践的现实。为了实现这一建议,需要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对证券的定义,从而使其能够应对现实中花样翻新的各类集资活动。而在具体的监管行为中,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对非法集资行为严加监控,在其萌芽状态就应该要处理掉,不能等到后面资金链断裂,这样损失就大了。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副教授李毅建议,应该尽早建立银行、统计、工商、税务和公安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通过情报信息系统,密切关注民间经济活动走向和重大资金往来情况,及时收集汇总信息,及时分析研判,实现先期预测,建立长效预警机制,发现苗头及早介入调查,防止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发生。
  
  “从媒体报道来看,一些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公司连续集资的时间跨度往往长达三四年之久,而发案往往是在资金链断裂以后,老百姓不能得到投资返还才报案的,这说明现行的市场监管体系的滞后。除了继续对公众加强投资风险教育,更重要的是要从制度入手,一方面加快投融资改革,为群众理财、企业融资提供多样、快捷的渠道;另一方面,政府应当从准入、流程、结果等方面加强对企业合法经营行为的监管,争取在非法集资处于萌芽状态时及时发现和处置,把损失降至最小。比如,回报达到一定标准的要报政府备案,建立预警机制。”
  
  记者注意到,中国银监会已下发通知,要求从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严厉打击利用广告资讯信息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造势,以从源头上防范非法集资。
  
  本次排查范围主要包括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以及户外广告、传单、手机短信等,内容主要包括以投资咨询、贷款中介、资金周转、信用担保、典当名义发布传播的涉及信用贷款、低息或无息贷款内容的广告资讯信息;以代客理财、委托理财名义发布传播的涉及承诺保底、快速回报、无风险、高收益内容的理财广告资讯信息;以股权投资、基金募集、债券发行名义发布传播的涉及承诺高息回报内容的投资广告资讯信息;以销售产品或电子商品、委托经营电子商铺名义发布传播的涉及保本、无风险、回购、返租、转让内容的营销广告资讯信息;以销售房地产、产权式商铺名义发布传播的涉及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内容的地产广告资讯信息;以造林、种植、养殖、庄园开发、项目开发名义发布传播的涉及固定回报、保本付息、集资或变相集资内容的招商广告资讯信息等。
  
  多位业内专家表示,目前很多理财产品在宣传时都打着保本的旗号,包括银行在内的合法理财产品也会出现类似的广告语。很多宣传广告从表面上往往容易伪装成合法的理财产品,很难看出是否涉嫌违法,因此,不了解其背后真正的商业模式,仅仅打压广告宣传,很难达到防范非法集资的效果。之前曾由知名演员代言的亿霖造林,曾经在央视黄金时段播放广告,其广告语“植树造林,首选亿霖”,难以判断是否属于非法集资。亿霖造林以“托管造林”的名义出售林地,后来被查处,涉案资金16.8亿元。如能切实有效地打击宣传非法集资的广告咨询信息,对打击非法集资本身是有积极作用的。但是,关键在于如何从广告宣传内容界定其是否为非法集资,单从表面上看是很难做到的。
  
  【相关链接】
  
  丽水银泰55亿非法集资案主犯被判死缓
  
  9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涉案金额高达55.69亿元的浙江丽水“银泰房产集资诈骗”案作出二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将主犯季文华一审判决的死刑改判为死缓;核准维持对其他涉案人员的一审判决。这起涉案金额高达55亿余元的非法集资案案情复杂,影响重大,仅卷宗就达1180册,是建国以来浙江省最大的经济犯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季文华、季林青、季永军等人在仅有极少量自有资金的情况下,通过借款等方式筹得资金,取得丽水市区的两块土地使用权,注册成立了庆元县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后经多次更名、增资,至案发时,该公司名称为银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季文华,季胜军、季永军、季林青为董事会成员。银泰房产集团公司多次增资均来源于集资款和借款,季文华、季林青、季胜军、季永军本人并未实际出资。
  
  2003年至2008年7月,季文华、季林青、季胜军、季永军隐瞒公司亏损的真相,通过竞买土地、媒体虚假宣传等方式,造成其经济实力雄厚的假象,采取支付高额利息、发放集资奖励等手段,以开发房地产为由,采取个人出具借条,由银泰房产集团公司或下属公司担保的形式,以15%—90%的月利率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遂昌县、庆元县、衢州市龙游县、湖南省株洲市等地大肆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总计集资额人民币55.69亿元,绝大部分用于归还到期本金、支付高息和购置个人财产及挥霍等,少部分用于公司经营,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14.727亿元。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季文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抽逃出资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季林青、季胜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季永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尹温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周望慧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季文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量刑部分予以改判,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判对季林青、季胜军、季永军、周望慧、尹温和的定罪量刑适当,予以维持。
  
  2008年7月,因银泰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严重资不抵债。根据丽水佳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银泰集团及下属公司总资产6.9亿元,总负债18.6亿元,资不抵债11.7亿元。如依法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只有33.53%,最终,丽水市委、市政府决定最终的清偿率按42.11%执行。
  
  一项来自浙江大学“民间融资引导与规范”课题组的调查显示,浙江各地的民间融资利率水平不一,杭州的利率一般在10%—20%之间,有时高达35%甚至50%;小额贷款公司的最高年利率达到了20.36%。暴利驱动下,非法集资类案件屡打不绝,2009年成为浙江省非法集资类案件的高发期,台州从2008年的15件涉案7.6亿,上升至2009年的24件9.3亿,2010年又降为19件涉案1.4亿,金华市在2009年共有39件,相当于前后4年的总和,绍兴市2009年54件,比2006年增加了4倍。(记者李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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