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法院发出首份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2日浏览量: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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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这是自新民诉法实施以来,安福法院发出的首份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民事裁定书。
2012年8月份,王宝国因做生意,在农行申请贷款,并将其拥有的一套房产提供给农行作为抵押。其后,王宝国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还款义务,故农行向安福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安福法院受理后,根据新民诉法忠有关实现担保物权的条款,按照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依法对申请人农行与被申请人王宝国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进行了审查,认为借款人未如期偿还借款及利息、罚息,现申请人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要求实现担保物权,对抵押标的物予以拍卖、变卖后就上述贷款及利息、罚息优先受偿,应予准许。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王宝国的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农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拖欠银行本金、利息、罚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根据新民诉法规定,该裁定为一审终审,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节约了司法资源,更好地保障了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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