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几点认识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1日浏览量: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陆杰,曹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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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认为,个人住房房产税的设计理念应从三方面考虑:一是适度调节富裕家庭的高端住房消费:二是为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获取资源:三是充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普通住房的消费权益。个人住房房产税制设计的最终目标应是:遏制投机炒房、调节社会贫富差距。为此,应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征税范围宜窄不宜宽,应重点打击房地产投机,限制房地产投资。第二,免税范围宜宽不宜窄,以保障普通居民的住房消费需求。
关键词: 房产税,土地出让金,投机
一、征收土地出让金和开征房产税并行不悖
有一种观点认为,居民购得的商品房,其在开发环节中就已经对相关地皮缴纳了使用权为70年的土地出让金,如果在保有环节再对其征收房产税的话,就是重复征税。笔者认为,土地出让金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在一定时期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让渡给使用者而收取相应地租(对价)的一种形式。它表现为市场配置资源的一种交易费用,其标准千差万别且波动频繁。房产税是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所收取的一种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等特征,既没有交换对价,也不能讨价还价。显而易见,房产税与土地出让金之间是不能够混淆的。两者之间不但在性质上存在差异,而且在征收范围、征收时限、征收条件等方面均各不相同,因此,房产税征收不能作为冲抵土地出让金的一种替代。实际上,全世界范围内许多实行土地国有或地区所有的国家(地区),对国家(地区)所有的土地出租、出让既收取租金(出让金),也征收房地产税。从国际相关经验来看,“租”与“税”之间是完全可以做到合理匹配的,并不存在所谓难以逾越的“法理障碍”或“难以容忍的重复征收”等问题,两者完全可以并行不悖。例如.我国香港特区政府在让渡地区土地使用权时,既收取土地出让金(批租的租金),又征收带有房产税性质和明显特征的“差饷”。由此,租和税之间和谐共存,并不互相排斥,可以并行不悖地适应整个调控体系的优化。
二、合理设计房产税制,遏制投机、投资需求,调节贫富差距
笔者认为,个人住房房产税的设计理念应从三方面考虑:一是适度调节富裕家庭的高端住房消费:二是为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获取资源:三是充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普通住房的消费权益。个人住房房产税制设计的最终目标应是:遏制投机炒房、调节社会贫富差距。为此,应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征税范围宜窄不宜宽,应重点打击房地产投机,限制房地产投资。在一定程度上,以对投机、投资性住宅征税,可以使得地方政府获得较稳定的税收收入来源。特别是拥有高档商品房、豪华房、别墅者,以及拥有多套住房者,其承受税负的能力相对较强,对其征收房产税可以有效引导个人住房消费、调节个人房地产收益。而且,这样的税制设计是”柔性切入”,对社会的震动相对较小。
第二,免税范围宜宽不宜窄,以保障普通居民的住房消费需求。应将房产面积相对合理人群排除在房产税之外,可考虑对首套房或前两套房的合理面积予以免税,对三套或一定面积以上的房产则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房产税。这样既能够确保普通居民的住房需求,还能够稳定市场;既能够有效打击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投资性行为,又能够为地方政府开拓新型税源。
作者:陆杰 曹刘蕾 单位:江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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