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03日浏览量:来源:证券日报-资本证券网(北京) 作者:郑联盛 朱进 孙继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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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其在理念和技术方面的创新层出不穷,在服务实体经济、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行业规模不断扩张。互联网金融填补了传统金融服务的空白和薄弱环节,也对传统金融业产生了冲击。同时,其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风险也给监管部门提出了新的课题。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目前,相关监管工作正在有序推进,2014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
那么,应如何客观评价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有哪些风险?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哪些原则?可以有哪些创新?
为了深入探讨以上问题,上海新金融研究院主办的《新金融评论》2014年第2期特组织专题,发表了相关研究成果。21世纪经济报道本期特刊发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成员、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局长廖岷,以及小微金融服务集团研究院撰写的两篇文章,以飨读者。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成员廖岷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是一个刚刚起步的领域,无论是互联网公司从事金融业务,还是传统金融机构使用互联网平台解决金融服务问题,都出现了不少创新之举。来自互联网领域的极客思维和跨界思维正在加速推动我国金融领域产生深刻的变化。当今在谈论金融时,如果只谈金融而不谈互联网,或者谈互联网却看不到对金融的影响,似乎有一种停留在“金融的石器时代”或“青铜时代”的感觉。互联网与金融既有“数据”上的共性,又有在“开放”与“审慎”特性上的天然差异,这使这个主题格外具有吸引力、想像空间和争议性。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有其特殊性
客观地来看,互联网金融在支付、信息处理和金融资源配置等三个方面都有重要创新。不可否认这种创新的价值,但也不能过度渲染它的神奇,应当保持应有冷静,更多理性和更少冲动。
正如MichaelKaplan和EllenKaplan(2010)在《本能2》所言,“当我们享受着现代生活的快感时,每个人的心底却难免涌动不安的情绪:我们貌似控制了这个世界,但各种暴力事件却层出不穷……我们对金融市场上风光无限的人物顶礼膜拜,却没想到自己会被那些金融骗子灌得酩酊大醉”。
面对今天的互联网金融,我们应该为它带来的变革而欢欣,但也要防止它成为太阳神的战车——没有驾驭能力的车手无法控制狂奔的战马。或者是伊卡洛斯(Icarus)蜡制翅膀,最后飞得太接近太阳而被融化。冷静地来看,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特有的一种爆发式增长,可能并不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般规律,而是在我国特殊金融服务现实情况下的一种演绎。
首先,由于我国利率市场化尚未最终实现,仍然存在较明显的金融压抑。其次,消费者投资渠道有限,互联网理财填补了低风险投资领域的短板。再次,我国传统金融业对小微企业的服务存在空白点和不足。最后,互联网金融带来的交易成本下降对低收入人群影响更大。
互联网金融有不少形式和技术的创新,但并非对金融本质上的革命。正如ZviBodie,RobertMerton和DavidCleeton(2013)在《金融学》中提出的:“金融功能要比金融机构更加稳定”。随着时间、环境的变化,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特征总会有很多不同,但所发挥的基本功能却是趋于稳定的。
客观看待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取得的成绩
中国互联网金融是否全球领先还有待观察。事实上,我国现有的互联网金融形态在欧美国家或多或少都有影子,大多只是舶来品。
比如,美国PayPal公司早在1999年便推出了美国版的“余额宝”。日本也出现过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只不过时间不长就销声匿迹了。此外,英国、德国、法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较早。相对而言,西方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发展较快的领域主要还是集中在P2P融资、众筹融资和移动支付领域而非互联网理财,且普遍来看大都没有形成像中国目前这样火热的局面。
前文提到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目前取得超常规发展的4个特殊原因,而这些因素并不会长期存在,比如利率的市场化很有可能在最近的1~2年内就会实现,金融压抑导致的不同市场利差很有可能在短期内快速收窄。商业银行本身也在迅速采用一些类似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因此,随着金融深化进程的推进,互联网金融是否还能保持目前的发展趋势还有待考验。
复杂金融产品的销售目前尚无法完全依赖互联网渠道。金融行业中更多的是非标准化、需要个性化设计的产品,比如企业现金管理、为对冲风险设计的衍生品、各类投行业务以及综合金融解决方案等,这些都需要金融专家的智力介入。正因为银行的许多工作需要借助主观的经验判断,计算机技术只是辅助工具,无法完全替代人脑,因此在可预见的未来,复杂金融产品的销售恐怕无法依赖互联网渠道,互联网金融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
互联网金融超常规的发展也得益于政策的默许。相对传统金融业资本充足率、存贷比、流动性指标、拨备比率等严格的审慎性监管指标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基本没有合规成本。此外,在客户风险适合度评估、产品信息披露等方面也没有相应的规范和要求。所以,有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监管政策对新兴事物的默许和容忍。究竟是政策上的差异还是企业自身DNA上的差异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更多的作用,目前还缺乏实证的分析。
互联网金融并不完全等同于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扩大了金融的覆盖面、提高了金融的可获得性,但这还只是针对部分特定人群,并不能指望由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来完全解决普惠金融问题。例如,对相当多的无法通过网络完成交易的服务业小微企业来说,还是继续无法得到其急需的金融服务;对老年人、受教育程度较低人群、通信基础设施欠发达地区的人们来说,传统金融机构、传统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仍是必不可少的。
完善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传统企业利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移动支付等信息技术手段从事传统金融活动。互联网有开放、包容、简便和高效的特质,降低了服务成本,使许多传统金融难以覆盖到的人群进入了服务的范畴。但是,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功能的本质,甚至可能强化金融风险自身高传染性、高关联性、高杠杆性的特征。也正因为金融有很强的负外部性的风险溢出问题,所以才需要金融监管,并要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笔者认为,总体来看,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遵循线上线下一致的基本原则,平衡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两大支柱,构筑机构自身风险管理、市场纪律约束和监管机构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三道防线。
遵循线上线下一致的基本原则。互联网金融如果实现了与传统金融类似的功能,就势必面临与传统金融类似的潜在风险,应该适用相同的监管原则和具体监管要求。否则,一方面容易造成监管套利,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另一方面也容易产生风险盲区,损害监管的有效性,不利于提前预判和防范潜在金融风险。
平衡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两大支柱。由于其内在金融本质属性的一致性,所有针对传统金融业的审慎监管核心原则和要求均应在互联网金融相同领域的监管中适用,包括对股东资质和关键岗位高管任职资格的审查,对未来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要有提前的拨备和资本的安排,对基本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等要有相应的监管指标要求。此外也要根据金融风险新特征调整监管方法,针对机构商业环境和经营管理模式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识别、计量、管理的规则。同时,互联网金融往往涉及更多的客户群体,其他企业对其商业模式的复制也相对更便捷,因此必须特别强调行为监管。行为监管强调对企业的商业模式的分析,对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的防范,对基础资产的保护,建立解决纠纷争议以及处置风险的机制,对消费者进行教育和保护,等等。特别是对消费者的教育和保护,要纳入互联网金融产品风险管理的全流程当中。监管者还应借助大数据技术,通过信息标准化加强对行为的数据化管理。
构筑机构自身风险管理、市场纪律约束和监管机构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三道防线。要明确市场各方参与者的风险管理责任,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建立与其自身业务复杂程度和关联性相匹配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系统,并且这种风险管理能力应与其业务规模和系统性影响的增加同时进步。目前,互联网金融缺少必要的行业准入标准,市场参与主体资本实力和信用状况参差不齐,市场纪律约束严重缺乏。急需借助审计、法律、资信等中介机构力量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形成必要的监督,并成立有影响力的行业协会,通过制定公约加强自律来规范行业发展。由于互联网金融只是改变了金融业务的外在表现形式,并未改变金融的风险本质,甚至因为其涉及的客户数量更庞大和复杂,如何来防范可能引起的系统性的影响和风险将是最大的难点。在监管技术上,可借助大数据技术建立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方法和监测手段。可以尝试从以单一风险监测为主的监管指标体系转变为识别、缓释多元交织复杂风险的综合监管体系,利用大数据全量化的特性,为宏观监管找准微观依据,使监管从微观审慎推演到宏观审慎成为可能,提升系统性风险预测能力。
(作者廖岷系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局长。本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单位意见。因版面有限,本文有删节,原文发表于《新金融评论》201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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