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区八城市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同城化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03日浏览量: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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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辽宁省政府金融办获悉,辽宁省沈阳经济区内的八座城市,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目前已实施同城化管理,从而大为减少了审批手续,小微企业融资也更为便利。
据辽宁省政府金融办介绍,沈阳经济区内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在沈阳经济区内按同城原则及相关规定开展业务经营活动。沈阳经济区范围包括沈阳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营口市、阜新市、辽阳市、铁岭市。
此外,沈阳经济区内登记注册的,实缴资本金1亿元且监管评级结果达到BBB级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实缴资本金每增加2000万元,可设立1家分公司。
这一规定实施后,小额贷款公司在沈阳经济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将视为在同一城市。
今年初,在辽宁省政府金融办协调下,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三家银行将在辽宁省内八城市间开始取消系统内全部个人结算收费项目。
截至去年末,辽宁省开业运营的小贷公司有587家,注册资本合计351亿元;今年1季度累计投放贷款1.6万笔、110亿元,其中小微企业贷款46.3亿元,占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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