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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在多长时间内有权主张还款?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1日浏览量:来源:北方新报(呼和浩特)作者:佚名

【咨询】 读者王先生:七八年前,我在做海鲜批发生意的过程中认识了刘老板,我们在生意上互有往来,逐渐成了朋友。2010年,刘老板找到我说想借50万元,考虑到多年朋友的关系,我就把钱借给了他,并让刘老板打了一张50万的借条,但上面没写还款期限。到2013年,我的资金紧张,便想让刘老板还钱,刘老板一开始说手头没钱,后来干脆躲了起来。我如果去法院起诉要求还款能否得到支持? 

【解答】 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晓芳:民间借贷分有还款期限和无还款期限的借贷,王先生反映的情形属于无还款期限的借贷。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可以在最长二十年内随时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根据上述规定,结合王先生陈述的情形,王先生可以凭手中持有的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刘老板返还借款。

这里王先生应当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即在双方的无还款期限民间借贷关系中,王先生可以随时主张要求刘老板还钱,但根据相关规定,从王先生第一次向刘老板催要还款起,开始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在两年时间内王先生没有再向刘老板进行催告或到法院起诉,则可能面临诉讼时效期间超过、丧失胜诉权的结果。因此,提醒王先生要注意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文/本报记者 袁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