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女子偷前男友戒指项链拿去典当 被判6个月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2日浏览量:来源:南国都市报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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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她用前男友给她的钥匙,打开了前男友位于某派出所宿舍的家门,偷走苹果平板电脑及首饰。海口某公司一名女员工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陈某今年24岁,广东罗定县人,大专文化,海口某实业公司员工。陈某与受害人苏某鹏曾是恋人关系。2012年1、2月份期间,二人分手。2012年8月某日中午,陈某趁苏某鹏家中无人,用苏某鹏之前交给她的钥匙,打开了苏某鹏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海秀西路海秀派出所宿舍的房门,从一个保险箱中盗走心形黄金吊坠一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环一对、黄金戒指一枚、白金戒指一枚。
2012年9月28日10时许,陈某趁苏某鹏家中无人,再次来到苏某鹏家中,偷走苹果牌IPAD3平板电脑一部。
两次盗窃得手后,陈某将白金戒指丢弃,将盗窃所得其余物品带至海口某典当公司典当,苹果牌平板电脑当得2000元,黄金项链、黄金戒指当得4200元,黄金吊坠当得8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典当公司将被盗苹果牌平板电脑和心形黄金吊坠追回,并已经发还被害人。案发后,陈某赔偿了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受害人苏某鹏表示对其谅解。
海口秀英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其在侦查阶段,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且赔偿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应轻处罚。据此,秀英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陈某今年24岁,广东罗定县人,大专文化,海口某实业公司员工。陈某与受害人苏某鹏曾是恋人关系。2012年1、2月份期间,二人分手。2012年8月某日中午,陈某趁苏某鹏家中无人,用苏某鹏之前交给她的钥匙,打开了苏某鹏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海秀西路海秀派出所宿舍的房门,从一个保险箱中盗走心形黄金吊坠一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环一对、黄金戒指一枚、白金戒指一枚。
2012年9月28日10时许,陈某趁苏某鹏家中无人,再次来到苏某鹏家中,偷走苹果牌IPAD3平板电脑一部。
两次盗窃得手后,陈某将白金戒指丢弃,将盗窃所得其余物品带至海口某典当公司典当,苹果牌平板电脑当得2000元,黄金项链、黄金戒指当得4200元,黄金吊坠当得8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典当公司将被盗苹果牌平板电脑和心形黄金吊坠追回,并已经发还被害人。案发后,陈某赔偿了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受害人苏某鹏表示对其谅解。
海口秀英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其在侦查阶段,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且赔偿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应轻处罚。据此,秀英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