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凿的典当借款事实 为何迟迟不立案?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6日浏览量:来源:新华网安徽频道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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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维稳为由,对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迟迟不予立案受理,导致贷款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贷款人对此提出严正质疑。
一、确凿的典当借款事实
贷款人安徽安粮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粮典当)、安徽海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川典当)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成立的典当融资机构,安粮典当为国有典当公司、海川典当为私有典当公司,两典当公司均致力于拓展与繁荣典当金融市场,服务于安徽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
2011年7月5日,本两家典当公司分别与全椒笔峰大酒店(以下简称笔峰酒店)签订了《典当借款合同》,约定笔峰酒店以其享有的位于全椒县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作为当物,分别从安粮典当处借到当金1500万元、海川典当处借到当金500万元,计2000万元,当期4个月;并签订了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双方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全他项【2011】第0184号、他项权证号:2011001926);同时,安徽扬子欧电公司(以下简称欧电公司)、王某某、张某、王某、龚某某等6方为上述业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当期届满后,应笔峰酒店要求该业务续当4个月。续当期满后,虽经安粮典当、海川典当向笔峰酒店及6保证人催要,借款人均未按约定还款。
2012年6月,因当户笔锋酒店及其担保人欧电公司、王某某、张某、王某、龚某某未能偿还到期当金本金及息费,为避免损失扩大,两典当公司遂将上述当户及担保人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其偿还债务,诉讼时对笔锋酒店提供的当物(其位于全椒县的土地及房产)进行了保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于2012年9月5日开庭审理该案,10月10日,分别做出(2012)合民二初字第00222号调解书、(2012)合民二初字第00223号调解书,确认了笔锋酒店等6被告于2013年1月10日前偿还所有调解书中确认债务(含当金本金、当期内综合费、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款项),其中:应偿还安粮典当债务1809.7万元,应偿还海川典当债务606.1万元;不能偿还的,原告方有权按诉讼请求数额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拍卖被告被保全的财产用于清偿两家典当行的债务。
2013年1月10日,笔锋酒店等被告未按调解书确认的期限偿还债务,次日,原告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申请,因被保全的财产在滁州市全椒县,故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相关规定于2013年2月将本案移送至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便执行。
二、艰难的执行立案过程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虽接收了该移送案件,但以上述被告涉及的案件较多,需要统筹考虑为由迟迟不予立案受理。安粮典当、海川典当于2013年5月不得已向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请求提起个案监督的申请》。省人大将此申请批转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其对滁州中院进行监督,省高院据此下发了立案监督函至滁州中院要求其尽快依法立案。但滁州中院以种种理由加以搪塞,不予立案。在此过程中,原告方秉持维权和省人大及省高院监督执法理念,多次与滁州中院联系要求其立案执行,皆如石沉大海,至今未予立案。
三、费解的维稳行为理由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移送案件迟迟不予立案执行,并对省人大和省高院的监督指示置若罔闻,在其提出的多种理由中有两条令人费解:一是被告所涉及的案件多,目前已资不抵债;二是立案执行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对此,原告方对滁州市中院的不作为行为提出以下质疑:
其一、关于被告资不抵债问题——据笔峰酒店实际负责人王某称,笔峰酒店及各担保人的债务共计约7000万元,并非1.47亿元。且王某某、龚某某名下资产众多,其中天腾动力已投入1000多万元,其他资产价值约1.63亿元,包括笔峰酒店,其建筑面积7257.75平方米,价值4220.68万元;滁州一新嘉年华商务酒店拆迁,政府补偿2500平方米门面房,价值约7500万元;滁州市中油天达实业有限公司,土地面积36461平方米,地上建筑1673.78平方米,价值约2000万元;欧电公司,厂房及其他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为19600平方米,加上机械设备,价值约为2600万元。所以,说被告已资不抵债,是不符合事实的。
其二、关于不利于维稳问题——中国新一届政府上任伊始就把持续发展经济、不断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正作为施政目标。我国《物权法》第一章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物权法进一步拓宽了担保物的实现方式,赋予了抵押权人、出质人、留置担保的债务人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担保物的权利。市场经济即是法制经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的宗旨。法律是公平正义的象征,只有在每一个案件中运用好公正的标尺,才能不断积累起司法的公信力。因此,依法立案执行,拍卖、变卖担保物,正是人民法院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具体体现,影响维稳又从何谈起?
其三、即使被告已资不抵债,原告作为当物的抵押权人且又在诉讼时及时申请采取了保全措施,区别于其他普通债权人,于法于理均应得到优先受偿。但自笔锋酒店等6被告拖欠债务至今,已近两年时间,2000多万元的国有资产及个人资产至今未能收回,且随着时间的流逝,逾期的利息将会越积越多,原本足值的当物经处置后也将无法清偿全部债务,以致国有资产和个人资产均面临损失,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将难以维护。
综上所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各级政府呼吁,进一步启动监督程序,要求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要执法违法,尽快依法对原告的执行申请予以立案受理,维护其合法的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和个人资产的安全,以彰显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举报人:安粮典当、海川典当)
一、确凿的典当借款事实
贷款人安徽安粮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粮典当)、安徽海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川典当)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成立的典当融资机构,安粮典当为国有典当公司、海川典当为私有典当公司,两典当公司均致力于拓展与繁荣典当金融市场,服务于安徽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
2011年7月5日,本两家典当公司分别与全椒笔峰大酒店(以下简称笔峰酒店)签订了《典当借款合同》,约定笔峰酒店以其享有的位于全椒县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作为当物,分别从安粮典当处借到当金1500万元、海川典当处借到当金500万元,计2000万元,当期4个月;并签订了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双方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全他项【2011】第0184号、他项权证号:2011001926);同时,安徽扬子欧电公司(以下简称欧电公司)、王某某、张某、王某、龚某某等6方为上述业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当期届满后,应笔峰酒店要求该业务续当4个月。续当期满后,虽经安粮典当、海川典当向笔峰酒店及6保证人催要,借款人均未按约定还款。
2012年6月,因当户笔锋酒店及其担保人欧电公司、王某某、张某、王某、龚某某未能偿还到期当金本金及息费,为避免损失扩大,两典当公司遂将上述当户及担保人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其偿还债务,诉讼时对笔锋酒店提供的当物(其位于全椒县的土地及房产)进行了保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于2012年9月5日开庭审理该案,10月10日,分别做出(2012)合民二初字第00222号调解书、(2012)合民二初字第00223号调解书,确认了笔锋酒店等6被告于2013年1月10日前偿还所有调解书中确认债务(含当金本金、当期内综合费、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款项),其中:应偿还安粮典当债务1809.7万元,应偿还海川典当债务606.1万元;不能偿还的,原告方有权按诉讼请求数额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拍卖被告被保全的财产用于清偿两家典当行的债务。
2013年1月10日,笔锋酒店等被告未按调解书确认的期限偿还债务,次日,原告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申请,因被保全的财产在滁州市全椒县,故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相关规定于2013年2月将本案移送至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便执行。
二、艰难的执行立案过程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虽接收了该移送案件,但以上述被告涉及的案件较多,需要统筹考虑为由迟迟不予立案受理。安粮典当、海川典当于2013年5月不得已向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请求提起个案监督的申请》。省人大将此申请批转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其对滁州中院进行监督,省高院据此下发了立案监督函至滁州中院要求其尽快依法立案。但滁州中院以种种理由加以搪塞,不予立案。在此过程中,原告方秉持维权和省人大及省高院监督执法理念,多次与滁州中院联系要求其立案执行,皆如石沉大海,至今未予立案。
三、费解的维稳行为理由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移送案件迟迟不予立案执行,并对省人大和省高院的监督指示置若罔闻,在其提出的多种理由中有两条令人费解:一是被告所涉及的案件多,目前已资不抵债;二是立案执行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对此,原告方对滁州市中院的不作为行为提出以下质疑:
其一、关于被告资不抵债问题——据笔峰酒店实际负责人王某称,笔峰酒店及各担保人的债务共计约7000万元,并非1.47亿元。且王某某、龚某某名下资产众多,其中天腾动力已投入1000多万元,其他资产价值约1.63亿元,包括笔峰酒店,其建筑面积7257.75平方米,价值4220.68万元;滁州一新嘉年华商务酒店拆迁,政府补偿2500平方米门面房,价值约7500万元;滁州市中油天达实业有限公司,土地面积36461平方米,地上建筑1673.78平方米,价值约2000万元;欧电公司,厂房及其他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为19600平方米,加上机械设备,价值约为2600万元。所以,说被告已资不抵债,是不符合事实的。
其二、关于不利于维稳问题——中国新一届政府上任伊始就把持续发展经济、不断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正作为施政目标。我国《物权法》第一章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物权法进一步拓宽了担保物的实现方式,赋予了抵押权人、出质人、留置担保的债务人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担保物的权利。市场经济即是法制经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的宗旨。法律是公平正义的象征,只有在每一个案件中运用好公正的标尺,才能不断积累起司法的公信力。因此,依法立案执行,拍卖、变卖担保物,正是人民法院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具体体现,影响维稳又从何谈起?
其三、即使被告已资不抵债,原告作为当物的抵押权人且又在诉讼时及时申请采取了保全措施,区别于其他普通债权人,于法于理均应得到优先受偿。但自笔锋酒店等6被告拖欠债务至今,已近两年时间,2000多万元的国有资产及个人资产至今未能收回,且随着时间的流逝,逾期的利息将会越积越多,原本足值的当物经处置后也将无法清偿全部债务,以致国有资产和个人资产均面临损失,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将难以维护。
综上所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各级政府呼吁,进一步启动监督程序,要求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要执法违法,尽快依法对原告的执行申请予以立案受理,维护其合法的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和个人资产的安全,以彰显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举报人:安粮典当、海川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