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开“典当”见“借贷”——文昌法院还原一宗融资案件的事实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的融资渠道也变得更加便捷和丰富,“典当”作为银行融资的有效补充,已成为居民个人、中小企业短期、应急融资需求的重要手段。典当虽与民间借贷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二者的法律适用却有天壤之别。近日,文昌法院判决一起“名为典当,实为民间借贷”的案件。
【典当还是借贷,这是个问题】
原告海南某典当公司与被告符某、陈某(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共计出借110万元,月借款利息及综合服务费率3%,被告以名下的A、B两套房产作为担保。被告还向原告出具《借据》,载明由被告以名下的房产C作为抵押物向原告借款30万元,月借款利息及综合服务费率3%。上述抵押房屋双方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因被告经催告后仍未按时还清贷款,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综合服务费及违约金。
【法院认定为民间借贷,适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调整】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协议书》《补充协议》《借据》时,原告尚未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无典当经营资格,且双方没有约定抵押物的回赎,原告也没有出具典票及将抵押物进行抵押登记,双方所建立的关系不具有典当关系的特征,而是具有一般民间借贷关系特征,故应适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调整。此外,案涉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综合费用为月利息3%,折合年利率36%,对于超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部分属于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勿因小“便利”,埋“大隐患”,选择典当需谨慎】
在当前民间借贷利率受限的大前提下,有些机构产生巧借典当之名,行民间借贷之实的动机,目的是通过高额的典当综合费用以及违约金等形式,以规避高利贷审查。为此,文昌市人民法院温馨提醒您,切勿因小失大,选择典当融资要做到以下几点:
1.作为借款人,首先应当审查出借人(典当公司)是否具有典当经营资质,也就是其是否具有《典当经营许可证》。
2.关于当物,也就是所谓的押物,比如动产或房地产,若是动产就需要交付给出借人,若是房地产则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关于借贷契约,也就是当票内容上的一些具体约定,也应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对于违反该办法的约定,借款人可以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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