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中的常见问题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7日,被申请人(当户)与申请人(典当公司)签订《典当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份,约定以登记为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为当物,当金为100000元。典当期限自2020年8月7日至2021年1月3日止,当物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申请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当物担保债务履行期限为2020年8月7日至2021年1月3日,若续当的,直至续当到期日,当物担保期间为当物担保债务到期之日后三年。当金利息以当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每月3日前支付上月利息;综合费用以当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签订合同时支付第一个月的综合费用,之后每月的综合费用在当月3日前付清。被申请人在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不赎当也不续当的,视为绝当,并同意申请人对当物的处分,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折价变现、拍卖、转让等直至变现为止;并从形成绝当之日起至当金实际偿还之日止仍应按约定支付当金利息与综合费用。同时还约定了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按照当金总额的24%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申请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申请人在2020年8月12日向被申请人转账支付100000元。2020年8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了当票一份,该当票显示,当物估价为200000元,折当率50%,当金为100000元,综合费用16200元,实付金额为100000元,典当期限自2020年8月7日至2021年2月2日。综合费月费率2.7%,利息月利率0.3208%;在备注栏其中注明“综合费用共计16200元,分6期收取,本次收取综合费用2700元;利息共计1924.8元,分6期收取,本次收取0元”。
被申请人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每月向申请人支付3003元,并在2022年11月12日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500元。2023年3月6日之后未向申请人支付任何费用,申请人催要未果提起仲裁。
【仲裁请求】
申请人提起如下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返还当金100000元,支付违约金2400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当票所载月利率0.3208%计算自2023年3月24日起至当金还清之日止)及综合费用(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当票所载每月2.7%计算自2023年3月24日起至当金还清之日止)。
【争议焦点】
1.本案典当期间、利息月利率、综合费用月费率的约定应以合同还是以当票为准。
2.申请人主张的利息月利率、综合费用月费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3.绝当时间的认定及绝当后申请人是否有权继续收取综合费用。
4.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超额支付,若存在,超额部分如何处理。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返还当金100000元。
(二)被申请人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4000元。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3208%计算自2023年4月5日起至当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被申请人在履行前三项金钱给付义务时,超额支付的53830.40元应按利息、违约金、本金的顺序抵扣。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焦点评析】
1.本案典当期间、利息月利率、综合费用月费率的约定应以合同还是以当票为准
2020年8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当票,当票载明典当期限自2020年8月7日至2021年2月2日、利息月利率0.3208%、综合费月费率2.7%。2020年8月7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典当期限自2020年8月7日至2021年1月3日止、当金利息以当金为基数按当金的2%每月计算、综合费用以当金为基数按当金的1%每月计算。两者对典当期间、利息月利率、综合费用月费率进行了不同的约定。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的规定,可以看出当票仅是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的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若双方就其他事宜进行约定的,应另行签订合同进行明确。本案合同订立时间为2020年8月7日,晚于当票开具时间。另,结合《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的“债权起止时间:2020年8月7日起至2021年1月3日止”内容与《典当借款合同》约定的典当期限一致,仲裁庭综合认定典当期间、利息月利率、综合费用月费率的约定以合同为准。
2.申请人主张的利息月利率、综合费用月费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关于利息月利率。《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的规定,由于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2020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因此,对于典当当金月利率应按3.85%÷12个月=0.3208%确定,申请人关于利息月利率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庭予以支持。
关于综合费用月费率。《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合同载明月费率为1%,低于法定标准,故不存在过高情形,现申请人主张的综合费用月费率为2.7%,高于合同约定的费率,仲裁庭不予认可。
3.绝当时间的认定及绝当后申请人是否有权继续收取综合费用
合同7.3约定“续当成功的,应当签订续当协议或以续当当票记载内容为准”,双方当事人在典当期间届满后虽未签订续当协议,申请人亦未向被申请人出具续当当票,但申请人提交的蔡艳秋还款日期表、交易记录截图显示,被申请人在典当期间届满后仍每月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和综合费,付款至2023年3月6日,共计32个月。由此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续当的意思表示,即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间合计32个月。根据合同9.1“甲方(被申请人,仲裁庭注)在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逾期5日不赎当也不续当的即是绝当”的约定,自第33个月起构成绝当,绝当日期应为2023年4月5日。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38条“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的规定,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故综合费用应发生在典当关系存续期间,绝当后,典当行已不存在为当户提供服务或管理当物的情形,典当公司应当依约及时处理绝当品,从处理绝当品所得中优先收回当金本息等,而当户有要求返还绝当品处理所得扣除债务后剩余部分的权利。绝当后继续收取综合费用违背了设置典当制度的本意,故绝当后,申请人不能再向被申请人收取综合费用。
4.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超额支付,若存在,超额部分如何处理
根据对第1个争议焦点的论述,同时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人有权在利息月利率0.3208%,综合月费率1%的范围内按月收取当金利息及综合费用。即被申请人每月仅需支付综合费用1000元(100000元×1%),利息320.80元(100000元×0.3208%),两者合计1320.80元(1000元+320.80元)。被申请人在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中应支付款项总额为42265.60元(1320.80元×32月)。而被申请人实际支付款项总额96096元(3003元×32月),超额支付53830.40元(96096元-42265.60元)。
合同5.3约定:“双方一致确认:乙方(申请人,仲裁庭注)向甲方收取费用未明确注明收费性质的,均视为收取本合同项下的利息、综合费用和违约金,若乙方收取的上述费用超过甲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金额,则超收的费用自动转化为后期发生的利息和综合费用,不发生偿还乙方当金本金的法律效力。”因仲裁庭已认定绝当,且绝当后申请人不能再向被申请人收取综合费用,故对于超额支付部分应按照该约定依照利息、违约金、当金的顺序进行抵扣,因利息金额随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当金时间呈动态变化,故超额支付的费用在抵扣利息后若有剩余,余额应继续抵扣违约金、当金。
【结语】
中国典当业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两汉时期,但真正入俗并成为一种行业是在唐五代。南北宋时期,典当业立行并逐渐发展,到了明清两代,典当业达到了鼎盛。然而,到了清末民初,典当业开始衰落。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典当业在中国被取缔。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典当业在1987年复兴。在法律法规的进程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4月发布《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对典当行业进行了初步规范。2005年,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典当管理办法》,这个办法规定了典当行的设立、变更、终止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对典当行业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范。此外,典当行业还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这些法规为典当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为维护自身利益,笔者在此对当户提出如下建议:
1.了解典当行业规则:在进行典当之前,应该充分了解典当的基本规则,包括综合费率、利息率、赎回期限、逾期处理等。
2.仔细阅读合同:在签署任何典当合同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理解所有细节,包括费用、利息、赎回条款等。
3.评估物品价值:了解自己拟典当物品的市场价值。在典当前,可以考虑咨询多家典当行或专业评估机构,以便更好地了解物品的合理估价。
4.审慎选择典当行:选择信誉良好、合法经营的典当行。可以通过查看其营业执照、用户评价、业务范围等信息来判断。
5.留意物品保管情况:询问并了解典当行对典当物品的保管措施和保险情况,以确保物品的安全。
6.明确赎回条件:了解赎回的具体条件,包括赎回期限、所需支付的费用等,确保自己能够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赎回物品。
7.规划财务:合理规划自己的财务状况,确保能够按时支付利息、综费费用并在到期时赎回物品,避免因无法赎回而失去物品。
8.保留证据:在典当过程中,保留所有相关文件和收据,如合同、评估报告、支付凭证等,以备后续可能出现的任何争议。
9.及时沟通:如遇到任何问题或疑问,应及时与典当行沟通解决。如果出现纠纷,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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